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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9日

  (2023)浙0723破24号

  本院根据周振虎的申请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7日前,向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隆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27号之一

  因浙江盛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盛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9月7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终结浙江盛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5号

  黄余庆、黄俊鹏:本院受理原告周昀诉被告黄余庆、黄俊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周昀于2023年8月17日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昀的诉讼请求)及周昀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请;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02号

  季峻垦:本院受理严公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季峻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严公局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3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计)。本案受理费44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470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97577.7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7577.74元为基数,按3.7%年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陈楼康独任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573号

  姜航:本院受理原告郑嘉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嘉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嘉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742号

  郑云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601112457,住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鸦丘坪村徐家湾组5号):本院受理原告戴林荣与被告郑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郑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林荣劳务报酬99567.5元。二、限被告郑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林荣保全申请费1160元、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6元,由被告郑云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345号

  郑黎民:本院受理原告肖玲与被告郑黎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肖玲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准予原告肖玲与被告郑黎民离婚。2、婚生儿子郑肖宇(2018年6月出生)、婚生女儿郑歆宜(2019年12月出生)随原告肖玲共同生活,由被告郑黎民每月承担两子女抚养费用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法趣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19 浙江法治报2023-09-1900010 2 2023年09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