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1日
(2023)浙0102民初11618号
王孟均、孙照东、吴建军: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孟均、孙照东、吴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161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185号
汪凤珍:本院受理原告楼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05号
关望、马晶:本院受理原告赵翊彤诉被告关望、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望、马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翊彤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分期计算,以100000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5年5月23日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27666.67元,之后以100000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关望、马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翊彤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赵翊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6元,由原告赵翊彤负担160元,被告关望、马晶负担911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39号
娄笋: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明诉被告娄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娄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玉明运输费18000元。二、被告娄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玉明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娄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93号
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梦怡诉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梦怡借款本金205000元,支付利息(以205000元的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自2022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梦怡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90号
章梁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章梁法、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章梁法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56号
张健龙:本院对原告邱涂平诉被告张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45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32号
浙江妙视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巍与浙江妙视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军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207号
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科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208号
夏子菲:本院受理原告郭铱晴诉被告刘世晴、夏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430号
高恩华(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蜜蜂村19组43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利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高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利明劳务报酬1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高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利明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被告高恩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94号
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孙雁冰。):本院受理原告徐红卫与被告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注册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红卫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3619.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按LPR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78号
徐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门美景花园4幢2单元504室):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向阳借款138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向阳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855号
陈正伟: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855号原告蓝芳清诉陈正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3690号
胡吉:本院受理上诉人姚晟与被上诉人李斌与原审第三人胡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3)浙02民终36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1元,由上诉人姚晟负担。公告费650元,有上诉人姚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609号
上海天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天奋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39号
义乌桩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782MA****BT0J)、苏大荣(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5****23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义乌桩乾物流有限公司、苏大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17号
王绪显(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4****23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剑锋五金商行诉被告王绪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绪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剑锋五金商行货款53772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79号
尚健(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5516):本院受理的原告蒲陈栋诉被告尚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29号
王青旺(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0****3219):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洪与被告王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30号
刘帮(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3911):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龙梅与被告刘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2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15号
吴建辉:郭宽宽与杨阳、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吴建辉、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5号
程三兴:徐峰雷与程三兴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15号
黄贤茂(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801X):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德龙诉被告黄贤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贤茂支付原告俞德龙货款4215元、公告费650元,并支付以42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上述款项被告黄贤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贤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87号
郭春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3054):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涛诉被告郭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17号
周兵(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1****2413):本院受理的原告哀永强诉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兵归还原告哀永强借款本金22000元、支付原告哀永强公告费650元,上述款项被告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周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55号
宁波腾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凯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保利达建材市场迎坤建材经营部诉你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98号
张鹏(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8****0214):本院受理原告方丽白与被告张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STEAM游戏账号转让协议书》,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账号转让总价款8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41号
刘胜军(公民身份号码:5227021990****3134):本院审理原告姜娟、卢志加与被告岑焕、冉鹏鹏、刘胜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刘胜军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娟、卢志加撤回对被告刘胜军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65号
江小忠(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4631):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丽与被告江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50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14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92号
段成吕(5002421992****475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利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成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段成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宝利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9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7元,由被告段成吕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53号
张冲(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8****5930):本院受理原告周琰捷与被告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琰捷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3)浙0211民初3058号
徐慧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新顺达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徐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慧勇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新顺达石材经营部货款7500元,及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慧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费115元,由被告徐慧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新顺达石材经营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1号
余树洪:原告钱雄和被告余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16号
王云梦:本院受理原告雷世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010号
苏州澳胤锦盛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林斌诉被告苏州澳拓美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澳胤锦盛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周建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05号
江苏蔚金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蔚金模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回执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34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52号
朱雨婷: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涛与被告朱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