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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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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1日

  (2023)浙0225民初3524号

  王东(河南省鲁山县磙子营乡杨南村3号院2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7120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43元,由被告王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30号

  本院根据张平的申请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8日前,向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璟悦府11幢,联系人:康律师,联系电话:188689057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70号

  新昌县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俊益汽车配件店与被告新昌县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516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11月6日14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309号之一

  向涛:原告项朝金与被告向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涛支付原告项朝金货款408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向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573号

  黄俊东:原告时侠送与被告黄俊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东归还原告时侠送借款22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俊东支付原告时侠送货款856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85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黄俊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556号

  青岛宝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宝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9422.7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4元,财产保全费4413元,合计15007元,由被告青岛宝汇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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