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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1日

  (2023)浙0483民初4670号

  华冬花(330825198710047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志龙、华冬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220号

  蔡建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俞银珠与被告蔡建荣、金小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俞银珠代偿款182654.08元;二、被告蔡建荣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被告金小凤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金小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蔡建荣追偿;四、驳回原告俞银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860元,由原告俞银珠负担422元,被告蔡建荣、金小凤负担4438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1号

  本院根据章文明的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裁定受理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金鹏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金鹏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三楼311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0610;联系人:金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鹏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2号

  本院根据安吉递铺润宏五金厂的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裁定受理安吉酷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酷锐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酷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三楼311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0610;联系人:金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酷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嘉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15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0日前,向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96794800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海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79号

  郑攀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攀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56262.60元,利息40348.47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及从2022年12月21日起以代偿款56262.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辆(车架号:LSGPC54R9BF04263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01611.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诉前调1089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危机,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对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请有意参加本次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lou1881141@126.com)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视为放弃。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诉前调1157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危机,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对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请有意参加本次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lou1881141@126.com)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视为放弃。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198号

  符秀娟(住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西山王村瓦灶脚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709251122):原告楼政宁与被告朱天明、谢伟、符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谢伟支付原告楼政宁购车款3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8月2日止;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由被告符秀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楼政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谢伟、符秀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元、保全费673元,合计2017元,由被告谢伟负担,由被告符秀娟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符秀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720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浙江普阳包装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整洁)、胡整洁(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063616):本院受理原告胡明通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5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500元。3、由被告胡整洁对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11月2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020号

  陈林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85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800号

  关轶舟:本院受理原告刘深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深探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261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01号

  陈跃军、杨桂影:本院受理原告施招宾与被告陈跃军、杨桂影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7540元,并赔偿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2号之一

  2023年3月6日,本院根据应天德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7128984.12元,破产财产仅有17000元。管理人认为,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且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宣告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2号之二

  因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2495号,应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9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原告李芳、武淑玲、吕娜与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号应为“(2022)浙0281民初6667号之二”,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法院公告 2023-09-21 浙江法治报2023-09-2100009 2 2023年09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