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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2日

  (2023)浙0111民初2953号

  徐相明、徐百林:本院受理原告文显香、林雯与被告徐相明、徐百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相明、徐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文显香、林雯办理将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堰阳光家园第二期12号楼603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文显香、林雯名下的手续。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徐相明、徐百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079号

  倪月香(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合丰村厂帮里22号):本院受理原告黄云根诉被告倪月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17号

  季家寿:本院受理原告郭吓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1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巡回审判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84号

  吴志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98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50分在巡回审判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08号

  王忠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晰借款19400元;二、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晰逾期利息5605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以194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晰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王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8号

  陈政铨(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路滨江花园7幢602室):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群与被告陈政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政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群借款183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政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群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被告陈政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5号

  何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岭路新一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卫权与被告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章卫权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卫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59号

  骆民浩(男,汉族,2000年03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磨湾45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戴旭阳、何丽、骆民浩、宁波东东悦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骆民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290元。二、被告何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410元。三、被告骆民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骆民浩负担35元,何丽负担1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50号

  杨光(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3****5813)、龙勇(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4****1734):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州诉被告杨光、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70号

  彭川(身份证:340603198709****1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仁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彭川、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82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一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75号

  常文定(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0****5870):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超锋诉被告常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002号

  李振虎(3412261974****5512):本院受理的原告卞冠军与被告李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49号

  娄红兴(3306221970****57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奇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红兴、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65号

  李明轩、刘江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荣与被告李明轩、刘江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余国荣与被告刘江红签订的《房屋租赁中介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刘江红、李明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余国荣房租4986元、水费129.2元、电费367.46元、煤气费14.7元、违约金2200元,共计769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三、驳回原告余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余国荣负担17元,由被告刘江红、李明轩负担45元,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刘江红、李明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80号

  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鼎海激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泓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39号

  申群康(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1****4918)、申祎(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4****4923):熊群兴与杭州雄发运输有限公司、申群康、申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64号

  吴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8****0310):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贤锋诉被告吴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57号

  李永斌(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5****12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永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损失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斌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李永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24号

  黄娟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8****4523):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与被告黄娟娟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预付业绩款110253.5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76号

  蔺磊(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3****0710):本院受理原告曾华与被告蔺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蔺芳卉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30号

  陈孝林(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5594):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珍与被告陈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852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85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81号

  陈振晓:本院受理原告徐萑与被告陈振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振晓支付原告徐萑7173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17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被告陈振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徐萑已预交,由被告陈振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78号

  江玄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日兴汽车修理店与被告江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14号

  陈思顺、陈丛丛:本院受理原告吴传漾与被告陈思顺、陈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980号

  杨宝刚(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马庄村一街四十三排304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12140719)、熊百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关村南街7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308300048)、杨长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二小区96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510150733):原告江阴市铁隆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刚、熊百凤、杨长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百凤在未出资400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杨长友在未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624456.37元、(2021)苏0281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140731.4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1)苏0281民初4629号案以602117.8元为基数、(2021)苏0281民初9821号以136318.1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杨宝刚对被告熊百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50元,由被告熊百凤、杨宝刚、杨长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70号之一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原告姚辰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辰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8号之一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原告张晋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晋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33号

  山西水发振鑫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闻喜县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申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宝时达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水发振鑫镁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证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给付原告承兑汇票款200000元,及自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2023年1月9日,共计410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的利息8649.32元,以上合计208649.32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93号

  贾效彬(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7****5050):原告史剑锋与被告贾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贾效彬归还原告史剑锋借款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79号

  马治安、河南车百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勇军与被告马治安、河南车百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800元(车辆破损费用9500元、货物损失费用15300元、价格鉴定评估费用1500×2=3000元,减去保险公司已理赔费用2000元,合计25800元未赔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27号

  唐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臻养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臻养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20号

  方佳粉:本院受理原告邱学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佳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邱学通借款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754号

  赵洪军、张玉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美杜莎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军、张玉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178号

  郑宗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鼎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宗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37号

  王先强、广州市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先强、广州市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22 浙江法治报2023-09-2200009 2 2023年09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