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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5日

  (2023)浙0282民初8512号

  唐赫: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岳与被告唐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徐小岳诉请:1.判令被告唐赫即时支付原告徐小岳货款38500元;2.判令被告唐赫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298号

  温州忑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浩博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忑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504号

  嘉兴沃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华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代位履行木门款3635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779号

  胡田胜:本院受理原告杨从华与被告胡田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3779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杨从华诉请判令:1.胡田胜支付杨从华工资7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田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21号之二

  2023年9月18日,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管理人称,称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最后分配已完结,已符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裁定终结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616号

  聂映雄: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根与被告聂映雄、潘松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聂映雄支付加工费6万元及利息损失8863.75元(自2020年10月17日计算至2023年8月9日止,以后至清偿之日止也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潘松其对被告聂映雄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05号

  王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14.88元(利息含复利已算至2023年5月18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15元,由被告王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95号

  许朗聪:本院受理原告徐祝军与被告许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许朗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祝军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许朗聪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27号

  魏开裕:本院受理原告戴能水与被告魏开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魏开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戴能水6841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650,合计216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34号

  李明珍: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志生、李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代偿款160915.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0915.23元为基数,按照日0.5‰从2023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87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黄可敏与被告陈龙渊、陈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3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16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张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军加工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1262号之一

  鲍中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哲鼎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中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2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鲍中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272号

  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创富路10号1幢1号一层—8,法定代表人:俞东旭)、俞东旭(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桂冠公寓16幢8B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09184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翎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905号

  赖晓平:本院受理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432号

  蒋发姣、彭勇: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4432号原告应赛君与被告蒋发姣、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1月22日)。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蒋发姣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8828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彭勇对被告蒋发姣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69号

  管仙国:本院受理原告於春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於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於春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2746号

  朱安康:本院受理原告陈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274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琪借款4000元;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琪公告费损失56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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