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7日
(2023)浙0105执2045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0月2日10时至2023年10月3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48.94%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54号
边景云: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国杰与边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15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94号
陈苏青、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菊红诉被告陈苏青、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30号
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昭英诉被告北京卓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25号
胡丽琴、陈炜:本院受理原告李芃芃诉被告陈炜、胡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616号
胡志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汪家村62号):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被告胡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247号
李赵龙(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本院受理何群利与被告李赵龙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808号
赖贤炯:本院受理原告梅相东诉被告赖贤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归还的借款本息4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20号
蔡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荣诉被告蔡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蔡亚军归还原告张伟荣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10日为872.88元,本息暂合计22872.88元):2.请求被告蔡亚军支付原告张伟荣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436号
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54号
伍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子荣建材商行与被告伍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330号
潘义峰(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5****0018):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自由行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义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购车尾款41740.04元;2.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4号
陈明明(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2337):本院受理原告周龙与被告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明应赔偿原告周龙损失14420.3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周龙负担52元,被告陈明明负担2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明明负担。上述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16号
刘春容(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0705):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敏与被告刘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33号
陶伟超(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481X):本院受理原告周常梁与被告陶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伟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常梁借款本息3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6元,由被告陶伟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47号
尤冯同(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49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保利达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冯同、徐德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539419.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3日逾期利息为51747.18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86号
詹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7951):本院受理原告黄平喜与被告詹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024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15号
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12866.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主张债权的合理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45号
母辉辉: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超诉被告母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82号
黄三民: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张英建材商行与被告黄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破34号之一
2023年6月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宣告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868号
吴德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0****1674):余春欧与吴德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60000元店铺投资回报;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60000元及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支付6厘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227号
瑞安市国浩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国浩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069号
浙江思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82号
吴金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吴金泉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6473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383号
周荣鑫:本院受理原告叶先胜诉被告周荣鑫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087号
毛建文:本院受理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49号
安煜操:本院受理原告蒋世标诉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安煜操共同支付原告工期延误损失1176904元及利息38347553.6元(利息以每次工程款支付截止日应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2.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安煜操共同支付原告案涉工程的全部税金及管理费用共计11129130元;3.被告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1、2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24号
因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已获第三人清偿并不再向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主张债权,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裁定终结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92号
应金邦、应志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应金邦、应志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应金邦、应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等17人(单位)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264989084.19元,该款由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案件受理费1366745元,由被告应金邦、应志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47号
浙江艺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立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艺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24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于2023年8月23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7日(节假日除外)前向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000;联系电话:0579—89897789、177068906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10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浦江县亚太大道569号浦江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内)召开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强清4号
本院根据周惠明的申请,于2023年9月15日裁定受理了晨发(义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本院依法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晨发(义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人。晨发(义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电话:18457976999。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818号
吕书剑,住浙江省浦江县大畈乡清溪村上马坞122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恒与被告吕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吕书剑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吕书剑归还原告李志恒7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034号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毛建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毛建花借款本金12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建花其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建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849号
林鸿琰: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8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2号
郑贤成:本院受理原告郑根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根花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8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460号
汤显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美豹洁具厂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18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368号
潘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艺杉布行诉你和王志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1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4号之一
2023年6月14日,本院根据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因破产人已息业多年,且采矿权已转让,无继续存续的必要,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裁定终止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破产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浙1123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终结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