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8日
(2023)浙0304民初3511号
建霞: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778号
温州市豫虹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温阳与被告董霞、温州市豫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357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83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83号
李青仁: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振与被告天府盛国际货运代理(温州)有限公司、李青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运款273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的差旅费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57号
胡士财: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士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97号
钟毛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振茜复合厂与被告钟毛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84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713号
刘良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梦聪童鞋店与被告刘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357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368号
郭森豪:本院受理原告袁芬英、倪立新与被告郭森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106号
湖州玺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玺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24号
本院根据范学妹的申请于2023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对范学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范学妹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7日前向范学妹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楼;邮政编码:313099;联系电话:李锋13325923089)。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范学妹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形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57号
魏国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123101.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3101.4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算到起诉日利息损失为¥8232.5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EN575K2018款宝马系旅行车218i时尚型机动车(车辆识别号:WBA2D3100J5C60464,发动机号:35655126B38A15A)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16号
黄良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丹峰与被告黄良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良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丹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黄良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00号
陈高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连根诉被告陈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659号
王主丰:本院受理原告巩国磊诉被告王主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865号
赵振志:本院受理原告陈铭诉被告赵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活动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你归还借款211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904号
汤建士: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1904号原告周国平与被告汤建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建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国平借款本金2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汤建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61号
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印染费人民币25371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25871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童美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7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受理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4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8楼1809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8967918172)债权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永安汽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会权和表决权,提高会议效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0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5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日前向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1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日前向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龙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508号
金清泉:原告东阳市锦轩袜子加工厂与被告金清泉(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8****25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被告金清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锦轩袜子加工厂货款60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3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1元,共计131元,由被告金清泉负担。公告费据实计算,由被告金清泉负担。被告金清泉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1元,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925175463,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8号之二
本院依据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23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3月9日,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表决通过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更换管理人。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的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