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8日
(2023)浙0108民初1879号
王国仙、王国泉、王仙珍、王仙琴、王利仙: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王国仙、王国泉、王仙珍、王仙琴、王利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来水月、王国仙、王建国、王国泉签订于2010年7月10日的《关于母亲的分配房指标和抚养协议》有效;二、被告王国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国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王国仙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退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41号
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月6日的租金159889.14元和截至2022年10月至11月的电费12764元。三、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94321元。四、被告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六、驳回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2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42元,由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70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交,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67号
王喆研、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况达龙与高文斌、王钦卿、王喆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起诉材料等。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14号
李健:原告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健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89号
杨云敏(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徐畈村三组):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增群与被告杨云敏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申屠增群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立即离婚。2.判令继女张婷婷跟随原告生活。3.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继女有独立经济止(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53号
王斌(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塘源村洪坑高脚蓬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60404253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六安市大龙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潘贤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王斌与潘贤能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对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怀恩路999号裕丰家园1幢2单元403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015700号】房产的约定行为;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王斌、潘贤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300号
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07284.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6892135.65元,合计30599420.05元(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479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95497元,由被告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77号
徐勇彪、周霞(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6****7519、5101831981****292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亿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勇彪、周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海曙亿顿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6万元;二、被告徐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海曙亿顿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霞负担3440元,由被告徐勇彪负担8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霞、被告徐勇彪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50号
谢柯(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90****68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谢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40号
鲍根玲(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5139)、高霞(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2827):本院受理原告汤汉青与被告鲍根玲、高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51号
黎龙坤(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60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黎龙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79号
王绪显(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4****2318):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时莲五金商行与被告王绪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材料款99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28号
李效军(身份证号码41272519620325693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效军保险人代偿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金12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08号
朱礼伟(3406211996****2032):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洁洲与被告朱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61号
陈海林(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3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海林、上海靖丰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10号
李顺(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8****647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59号
孙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7****00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孙雪明、刘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280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20号
广州公汇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34号
符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符陈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符陈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宁冠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55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符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13号
陈寿敏:本院受理原告余凤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余凤剑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陈寿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57号
马星全(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9****5036):本院受理原告马跃龙诉被告马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马星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马跃龙借款49849.80元并支付违约金996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星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86号
王瑞(3412261990****3234):本院受理原告蔡壮林与被告王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蔡壮林施工款59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瑞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32号
陈盛海(3302251976****3615):本院受理原告李可峰与被告陈盛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200元;二、判令被告一按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日至的利息,现暂算至2023年2月24日的利息为1651.2元(103200×3.65%-365×160天),上述两项合计104851.2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7号
张鹏(6105021990****84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7303.45元、罚息29639.15元,暂合计为126942.6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2年2月17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87号
寇龙涛(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3****3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安与被告寇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寇龙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唐安借款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寇龙涛负担(公告费原告已支付,在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60号
浙江钲钦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象山金森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钲钦机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6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金森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第三人浙江钲钦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50号
武松(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4****2318):原告张利容与被告武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张利容劳务工资15951元;二、被告武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张利容借款800元;三、驳回原告张利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利容负担12元,由被告武松负担2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武松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该款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07号
赵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3546):原告苏小霞与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苏小霞款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娟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赵娟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84号
李雪松(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91****4614)、李茂银(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9****4639):原告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松、李茂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松、李茂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53615元及以25361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李雪松、李茂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被告李雪松、李茂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80号
罗士红:本院受理原告陆家挺与被告罗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士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陆家挺损失13102.84元;二、驳回原告陆家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陆家挺负担245元,由被告罗士红负担65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13号
杨可华(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4****1020)、张旦(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2117):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可华、张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59250.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张旦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杨可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44元,由被告杨可华、张旦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可华、张旦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