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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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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8日

  (2023)浙0211民初2426号

  麻冬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琴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冬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麻冬仙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琴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支付以货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琴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麻冬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49号

  方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现代洪建华汽车运输户与被告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现代洪建华汽车运输户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30号

  罗义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三娇与被告陈佳斌、陈金亭、罗义华、浙江利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79号

  方明才:原告朱君、于兹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48号

  李青水: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李青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李青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娜54000元,并支付以54000元中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限被告李青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娜保全费555元;三、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377元,由被告李青水负担1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10号

  谭宽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65号

  临沂刘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91号

  杨星:原告胡振洋与被告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28号

  蒲彩云:原告俞钱与被告蒲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30号

  万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64号

  史一君:本院受理原告三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史一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16号

  南皮县荣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宝民、张建惠、郭晔、何屿川、何屹川与被告闫桂龙、孟村回族自治县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荣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福强、苏政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608号

  文开鸿: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文开鸿立即返还原告借款合计169240元整,并支付按照本金16924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3.5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为6008.02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523号

  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56号1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

  7966841527):本院受理原告朱带娣与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朱带娣劳务费5846.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6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969号

  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225民初4969号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经常居住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2000元;2、确认被告在履行完毕债务前,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3、本案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949号

  曾建祥(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百合村9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8279):本院受理原告张月成与被告曾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月成借款6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月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曾建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61号之一

  许宇航:原告韩梦姚与被告谢炳章、许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谢炳章、许宇航共同支付原告韩梦姚货款38080元,并赔偿以3808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炳章、许宇航共同负担768元,由被告许宇航负担6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7号

  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与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缪远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李少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宓宁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黄龙、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传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42号

  吴松、杨洪君:本院受理原告冯志强诉被告吴松、杨洪君、泸州广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冯志强撤回对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志强183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志强1980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志强9520.82元;四、吴松赔偿冯志强鉴定费1900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五、驳回冯志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冯志强负担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61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66.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担32元,吴松负担6.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995号

  祝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祝金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祝金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35号

  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健杰诉被告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健杰货款50000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2023年6月7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沈健杰已经预交,故被告台州王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沈健杰。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38号

  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家威: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和诉被告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贵和货款5056元,并赔偿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家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家威共同负担,其中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已支付,故两被告应将承担的公告费650元直接交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20号

  宜丰县九溢卫浴店: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九溢卫浴店、刘芩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2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93号

  于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丽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94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阿洛威特洁具网店: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阿洛威特洁具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72号

  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域名www.xiuxianshipin.com涉及以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专有的“象茂”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字、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络链接;二、被告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0号之一

  王玉绵: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8.50元,被告王玉绵负担139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玉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63号之一

  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3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5号之一

  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艺次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艺次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艺次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06号

  山西微笑天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家宝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微笑天使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79号

  吴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敏与被告吴小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小红应对(2021)浙0304民初8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2021)浙0304民初8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丁昌勇履行支付义务的,债务部分应相应减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吴仁敏已垫付),由被告吴小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66号之一

  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徐选聪:本院受理原告叶百权与被告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选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散被告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33号之一

  曾阿容、连淑金、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双凌无纺布厂与被告曾阿容、连淑金、第三人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阿容在未出资的2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温州市双凌无纺布厂的债务12081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连淑金在未出资的2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温州市双凌无纺布厂的债务12081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曾阿容、连淑金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52号

  陈贤蒙: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肖与被告陈贤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贤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郑建肖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郑建肖已垫付),由被告陈贤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08 浙江法治报2023-10-0800007 2 2023年10月0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