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8日
(2023)浙0304民初4216号之二
郑胜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多明格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郑胜伟、邱鹤林、顾海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65号
田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单飞鞋底加工场与被告田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田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单飞鞋底加工场货款26830元及利息损失(以2683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单飞鞋底加工场已垫付),由被告田海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60号
金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林与被告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66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滞纳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付,以15万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277号
徐玉贵:本院受理原告凌国权与被告徐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5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1053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始于2019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日);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626号
陈光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韩欣阁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韩欣阁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68000元,并赔偿以4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被告陈光海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光海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陈光海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050号
沈会兴、曹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方与被告沈会兴、曹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以4万元按月息1分从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70号
杨国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旧馆四发服装砂洗厂与被告杨国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砂洗加工费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以所欠加工款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07号
毛大法:本院受理原告陈步龙与被告毛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8700元(2021年2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欠款共计38700元,从2023年7月3日开始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4号
李晓炜:本院受理原告李家龙与被告王丽萍、李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2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50289元(以本金800000元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808000元;以本金800000元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26日止,计342289元,合计1150289元,之后利息另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2370289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4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0日前向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中州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5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0日前向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中州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6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0日前向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中州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30号
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白慧忠:本院受理原告林汝文与被告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白慧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款389393.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被告白慧忠对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870号
浙江汇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起霸风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99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之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