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9日
(2023)浙0106民初6044号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俞威涛与被告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90号
江帆:本院受理原告杨勤、李勇与被告江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3号
张东辉: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张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310000元,支付利息(以310000元的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6%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斌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被告张东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69号
李西战、郭玉勤:本院对原告赵梅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西战在9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杭州百星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赵梅的合作费用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郭玉勤在1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杭州百星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赵梅的合作费用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李西战、郭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梅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西战、郭玉勤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196号
汪宇、戴叶峰:本院受理原告王潘红与汪宇、戴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印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42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来与被告吴建忠、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116号
顾国芳(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翁埠村大元村):本院受理原告华荣法与被告顾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顾国芳支付华荣法货款10338元,并支付以103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顾国芳支付华荣法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华荣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华荣法负担31元,顾国芳负担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68号
付双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柱、付双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31363.5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每一笔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72号
陈景畑:本院受理原告周素赟诉被告陈景畑、梅娟、李贵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在认缴未出资736.48675万元范围内、被告二在认缴未出资351.35万元范围内、被告三在长兴百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认缴未出资229.7295万元范围内对浙江全域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693556元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暂合计69355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如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327号
杭州一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洋诉被告杭州一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归还租车押金5000元(伍仟元整),并按全国约定赔偿押金的50%,即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总计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01号
赵智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吉鹏诉被告赵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智胜返还原告陈吉鹏借款本金及转账服务费50049元;本案诉讼费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2431号之一
胡平: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虹、侯言珍、余世骞、胡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6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香连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7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薛得意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8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国琼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9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0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戴平英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1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章建明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210号
余夏华: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余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579.39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自垫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其中7909.05元代偿款从2023年1月13日起算,14670.34元代偿款自2023年4月6日起算);二、余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三、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余夏华抵押的指南者牌汽车一辆(车架号1C4NJCAA7FD114963)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由余夏华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108号
方西明: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3108号原告翁卫平诉方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62号
周燕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8****6471):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霞与被告周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4号
程三兴:殷才俊与程三兴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41号
王小云(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4****3013):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朝贤诉被告王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委托其缴纳的房租33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原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64号
张雄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7774)、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汝平诉被告张雄伟、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508号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衡州市博源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小军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修湖、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第三人衡州市博源昌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508号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25号
张万金、唐江文、鲁威、赵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金、唐江文、鲁威、赵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40号
苏俊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7****6313):本院受理原告吴则荣诉被告苏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苏俊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则荣借款210632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支付以21063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909元,由被告苏俊华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吴则荣已缴纳)由被告苏俊华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74号
姜豹(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5****439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蓝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葛飞阳、姜豹、韩加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应付货运代理费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05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葛飞阳、姜豹、韩加迎对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不能给付部分,在其见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16号
许晓欢:本院受理原告缪萍萍与被告许晓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晓欢支付原告缪萍萍货款23871.5元,并支付以2387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被告许晓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晓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缪萍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028号
车淑萍:原告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车淑萍支付原告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2712.69元、违约金6336元,合计59048.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4元(已预交),被告车淑萍负担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66号
熊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熊西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26号
郑怡: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怡、李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伟力不服(2023)浙021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诉状副本及上诉证据送达给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66号
李嘉明:本院受理原告殷丹阳与被告李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397号
张华杰:本院受理原告邹乐辉与被告张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95号
宁波博跃物流有限公司、徐洪卫:本院受理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博跃物流有限公司、徐洪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3号
李红红、范元清、陈泽锋、陈美莲、舒海英、秦亚、张丽滨、何才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红、范元清、陈泽锋、陈美莲、叶春丽、舒海英、秦亚、张丽滨、何才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89号
魏武春:原告刘军峰与被告魏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军峰医疗费22955.7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237.26元、误工费40083.29元、残疾赔偿金1533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28856.30元的70%计160199.41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合计163699.41元,扣除已付的7000元,尚需赔偿156699.41元;二、驳回原告刘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魏武春负担1833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20号
合肥奕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品艺产品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奕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539号
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一、被告张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李秀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剑华对被告张雄伟向李秀的借款15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被告张剑华对被告张雄伟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雄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雄伟负担,因原告李秀已预交,由张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