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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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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2023)浙0106民初5169号

  王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56号

  郑泽华、郑锦雄: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星与被告郑泽华、郑锦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350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40号

  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本院受理原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0899298.68元,其中货款10054703.58元及违约金844595.1元(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至付款日)。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进口代理费160796.4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货运代理费313884元。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33号

  王水火(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戴家坞70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励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水火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762.26元(其中以79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及以5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92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受理原告吴娟美诉被告吴鑫华、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69号

  连新亮(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443X):本院受理原告赵武与被告连新亮、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35号

  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普通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2971.58元及利息(利息以272971.5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32号

  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802元及利息(利息以49802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13号

  杨安、章美珠: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中华与被告杨安、章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16号

  河南学而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卫时代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杰及第三人河南学而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庆杰返还原告宁波卫时代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价款64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返还价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850元,由被告李庆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58号

  梁凡(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2091):本院受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梁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77号

  宁波航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凤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2550):本院受理的原告阳秋梅诉被告宁波航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凤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缴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73号

  党梦勤(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98****1940):本院受理原告谢平波与被告党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7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平波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谢平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010号

  倪卫洪:本院受理原告傅世利与被告倪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傅世利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8月2日借款本金22302元,及从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302元为基数月息2%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23年7月4日止的利息为3508元,本息合计暂共计25811元)。(详见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偿还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1月24日借款本金6533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33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共计为981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946号

  马响:本院受理原告万静与被告马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万静的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202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8000元并支付自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27号

  顾宗洁、孙厚义: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顾宗洁、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孙厚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赔偿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偿款3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24号

  金红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福与被告金红燕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

  陈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吴得中与被告陈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

  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本院已受理原告建德市汇丽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三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63号

  王国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王国鹏、李如亮、张掖市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71号

  胡鑫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6*********79X)、娄梅燕(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6*********703)、沙振宏(公民身份号码为620422*********87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胡鑫强、娄梅燕、吴云、沙振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四明西路150号鄞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73号

  洪雪跃:本院受理原告陈友花与被告洪雪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20号

  朱晓松:原告宁波鼎慧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86号

  李以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如龙与被告李以辉、史时红、杨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01号

  赵得权:原告宁波圣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得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77号

  曹铭: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明与被告曹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385号

  朱付元、白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博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付元、上官立新、白红霞、王海珍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573号

  叶晓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邬佳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晓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邬佳波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晓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邬佳波为实现其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叶晓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邬佳波保全申请费82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叶晓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111号

  宁波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雷业星(422325

  1988******35):原告余姚市赣阳玻璃店与被告宁波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雷业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二被告支付原告移门款928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327号

  刘文富(5102271980******39):原告余姚市仕夫模具厂与被告刘文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380号

  朱伟雄、陈政茂:原告宁波今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雄、陈政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14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11月27日14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85号

  王福年:原告许青峰与被告王福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年支付原告许青峰劳务款28000元,并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福年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697号

  余成刚(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7511):原告方小林与被告余成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8000元;并支付以8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6月2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140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94号

  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8N8QCX3J):原告宁波恒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亿青机械厂(普通合伙)、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型号为HF-KJLX1320数控精龙门铣床一台,HF-KJLX1015数控精龙门铣床两台,如不能返还,则支付原告货款6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402号

  刘培艳:本院受理原告唐高宇诉被告刘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881号

  张向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被告张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81号

  王利成: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樱诉被告王利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53号

  范豪军:本院受理原告林栋森诉被告范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行初168号

  陈洪灯、陈周香、陈碎女、潘兰香、潘秀琴、潘玉香、何秀英、陈永柳、章玉娇、孙艳红、陈松吉、潘兴妹、潘长兴、潘宝香、潘文苹、潘爱月、陈碎妹、陈秀琴、徐国坤、陈建花:本院受理原告徐日聪、徐国义、徐周岳、徐良波、徐林生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洪灯、陈周香、陈碎女、潘兰香、潘秀琴、潘玉香、何秀英、陈永柳、章玉娇、孙艳红、陈松吉、潘兴妹、潘长兴、潘宝香、潘文苹、潘爱月、陈碎妹、陈秀琴、徐国坤、陈建花行政给付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行初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答辩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781号

  许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龙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王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10 浙江法治报2023-10-1000009 2 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