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2023)浙0106民初6255号
袁培明:本院受理原告朱国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139号
张帅珍:本院受理原告袁洁诉被告张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144号
舒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何婕与被告舒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57号
韩立江、莫冬英:本院受理来利生与韩立江、莫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6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480号
何丹香:本院受理原告傅水民与被告傅国民、傅国珍与第三人何丹香、傅承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依法由原告继承原告母亲的遗产,即位于杭州市钱塘区纬六路1077号临江佳苑62幢3单元302室的房屋(现估价为10000元/平方,共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联系人:葛红卫,联系电话:0571-82165757。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314号
姜伟:本院受理苗文灏诉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姜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苗文灏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为957.95元)。如被告姜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姜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73号
宋兴条(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建华村19组12号):本院受理陈丽君诉你、冯红军、冯伊、冯波、冯志远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你放弃享有家庭共有安置房份额权利的行为,该放弃的行为自始无效;2.对五被告拆迁所得安置房进行析产分割,分割出属于你的五分之一的份额(安置面积70平方、市场估价约32万元);3.对五被告拆迁所得安置房结算款42359元进行析产,分割出属于你的五分之一的份额计8471.8元;4.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撤销被告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5.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撤销被告行为而向公证处支付的查档费50元;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392号
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20号
覃晶(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4****4221):本院受理原告朱宣瑞诉被告覃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覃晶返还原告朱宣瑞71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35元,由被告覃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59号
王陈(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2****4317):本院受理原告沈磊与被告王陈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沈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150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65号
蔡春锋(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1****8311):本院受理原告顾冬坤与被告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蔡春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顾冬坤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被告蔡春锋已经支付的2100元可作为利息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蔡春锋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62号
刘进立(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73****697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被告刘进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进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8658.31元、分期手续费3499.44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2月7日的利息3849.99元,此后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进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律师费71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负担68元,被告刘进立负担12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进立负担;保全费6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负担33元,被告刘进立负担586元(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42号之一
王瑞(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3234):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勇与被告王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瑞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熊勇加工费205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保全费226元,共计383元由被告王瑞负担(保全费原告已支付,在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59号
罗路荣(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7854):本院受理原告宋彬与被告罗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罗路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宋彬借款77300元并支付以77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3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路荣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