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2日
(2023)浙0281民初5885号
黄健翔、张哲豪:本院受理原告陈鑫与被告邓辉,第三人黄健翔、张哲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的汽车租金28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用92005元;车损补偿27601.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起诉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担保金额79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158596.6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787号
陈声勇、陈声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时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成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宁波成皇电器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陈声勇、陈声志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成皇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13号之一
黄宗华(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1****4852):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宗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黄宗华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98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黄宗华负担。被告黄宗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85号
袁杰(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707166813):余姚仪表二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仪表二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5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8.33元;二、驳回原告余姚仪表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被告袁杰负担578元,原告余姚仪表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169号
李飞、杨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缔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杭州鸿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李飞、张文雍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杨睿是被执行人原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海缔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42号
周位玲(身份证号后四位2913)、孙永杰(身份证号后四位2948)、张端义(身份证号后四位3290):本院受理原告周国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三被告支付货款83234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16号
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及经营者廖彩霞(身份号码后四位6525):本院受理原告况盈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支付货款787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01号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张腾诉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腾借款68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唐勇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因原告张腾已交纳,由被告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57号
郑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殷晓东诉被告郑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491号
徐巧满: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前诉被告徐巧满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10号之二
2023年9月21日,本院依据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342号
黄益环、陈海瓯: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县与被告黄益环、陈海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3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款83000元(大写:捌万叁仟元整)及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1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70号之一
邓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邓国蓉、邓国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国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831780.57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二、驳回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8元,由被告邓国蓉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垫付),由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98号
沈会兴、曹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刁建平与被告沈会兴、曹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为24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34号
许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晖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11538.27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307.65(违约金以代偿款211538.27元的20%计算),以上合计253845.92元;2、判令原告有权被告所属车辆(品牌:宝马牌;车牌号码:浙E2L770)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6号之一
2023年8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付应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付应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了解发现,付应胜申报的相关材料不完整;同时,付应胜已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付应胜在申请书及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本案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终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终止付应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781号
浙江辰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程浩、程盈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芳与被告浙江辰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程浩、程盈胜、张平武、王建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646号
王正伟:本院受理原告黄红娟诉被告王正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红娟与被告王正伟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黄红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2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王律师15958042913)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09号
项水祥:本院受理祝贤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52050元(其中115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的利息为100050元,50000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24日的利息为52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88号
杨宏富:原告王尧其与被告杨宏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宏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尧其租赁费用146481.43元并赔偿原告王尧其以租赁费用146481.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杨宏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尧其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73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704号
江建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尔忠与被告江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江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尔忠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建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破56号
本院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市路桥揽胜塑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7日指定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台州市路桥揽胜塑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通迅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双水路1000号总商会大厦东15楼;联系电话:13626642105;联系人:吴梦娅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台州市路桥揽胜塑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2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998号
陈美娟:本院受理范世宝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67号
无极县汇鸿皮革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辉越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140029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5号之一
2023年5月19日,本院根据吴海慧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荣邦公司管理人。2023年9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荣邦公司的破产财产为0元,审核债权金额合计2321601.33元,现已产生破产费用1360元,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荣邦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荣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宣告荣邦公司破产并终结荣邦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