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2日
(2023)浙0106民初1591号
吴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蒋未名与被告吴建荣、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浙0106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因杨恩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3)浙0106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394号
华冯伟:本院受理原告厉瑞良与被告华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73号
海宁市润大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盈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润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67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82号
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玲玲诉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58号
李淑波: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及第三人李淑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558号民本判决书、判决:一、确认王敏对杭州市西湖区信洛花园30幢2单元502室房产享有租赁权,租期至2032年1月4日止:二、准许对杭州市西湖区信鸿花园30幢2单元502室房产考租拍卖,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李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63号
董智勇、慎莉顺:原告沈建庆与被告董智勇、慎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2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33号
杨杭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杭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6元,保全费1543元,合计5909元,由被告杨杭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40号
田庆祥:原告虞剑森与被告田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34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46号
郭佳研:本院受理原告剡美苓诉被告郭佳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佳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剡美苓借款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佳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剡美苓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郭佳研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06号
石玄:本院对原告章永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5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章永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42号
陈佳文:本院对原告张浙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浙军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陈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浙军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陈佳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936号
吴干成(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齐家沙村):本院受理原告颜家明与被告吴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干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颜家明借款本金192000元及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由吴干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491号
赵崇国:本院受理原告黄玲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9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巡回审判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126号
楼洪能、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褚华平诉被告楼洪能、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61号
叶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17.84元(以381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3年6月19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10时50分在巡回审判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832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维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11时10分在巡回审判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97号
潘苏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艳诉被告潘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春艳借款5万元;二、被告潘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春艳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潘苏芳负担。原告李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44号之一
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西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11275386T):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胡昊与被告祁同刚、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俞浙、冯利、姜紫杭、梅玲,第三人浙江润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胡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由原告胡昊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823号
黄宗宇(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0****3679):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巧燕诉被告黄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34号
许得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朝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3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39号
王宏亮(3713231993****84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2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9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93号
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64003N):原告宁波驰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驰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3800元及该款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元,保全费10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宁波驰原化工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14号
林强华(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3****1516):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与被告林光虎、林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666980.5元;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镇府路4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05号
伍永林(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3652):本院受理原告赵家辉与被告伍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伍永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赵家辉借款6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5元,由被告伍永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0号
易斌(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5****07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5568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5号
李波(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81****0612):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华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卫华借款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26号
王林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林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林风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林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林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67号
杭州墨子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惠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竺荣樑、董腾飞、郑睿、彭超、第三人杭州墨子包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485号
姚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姚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07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黄扬与被告郭仁江、周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一、被告郭仁江、周龙共同返还原告黄扬倒土费用1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仁江、周龙共同支付原告黄扬利息39402元(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27日起以180000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郭仁江、周龙共同支付原告黄扬律师费6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1元,由被告郭仁江、周龙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86号
范书明:原告程津灵与被告范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801号
王孝勇:本院受理原告吴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浙0213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总计5570元,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全额还款之日。2.要求被告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3)浙0213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105号
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意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意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8043元,并赔偿以480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0%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意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全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1元,由被告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42号
罗晨川(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88****0054):原告任诚与被告罗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晨川归还原告任诚借款本金145000元,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的利息3915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9%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任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罗晨川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43号
彭福生:原告汪清儿与被告彭福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彭福生归还原告汪清儿借款76000元,并赔偿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彭福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福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仅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与未上诉当事人相关的判决部分自未上诉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