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3日
(2022)浙0225民初7130号
董泉城(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马良赵村53号):原告王春良与被告董泉城、叶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泉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春良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王春良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对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金辉路3号5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216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春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4元,由被告董泉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41号
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华磊、臧彦、黎明、孙瑞环、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新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新疆谷之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芮可澜酒业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华磊、臧彦、黎明、孙瑞环、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叶震、新疆联达平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新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新疆谷之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芮可澜酒业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新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新疆谷之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芮可澜酒业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916183.49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916183.4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被告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世纪新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新疆谷之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芮可澜酒业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4.被告赵华磊、臧彦、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联达平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黎明、孙瑞环、叶震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02号
刘修伟(341226198002192916):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海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刘修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赔偿款1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687号
时培浩:本院受理原告李稳茹诉被告时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施燕君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77号
刘明:本院受理原告林秋华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37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赔偿原告共113310.52元(医疗费21675.05元、残疾赔偿金66482.10元、护理费11953.37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13310.52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58号
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INGE2P2B):本院受理韩风与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74号
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320594MAI
NGE2P2B):本院受理吴说富与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303号
瑞安市征莱卡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健与被告瑞安市征莱卡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542号
王依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依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2号
温州市鹿城金鑫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叶小薇、范仁敏、范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娄桥小微专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鹿城金鑫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叶小薇、范仁敏、范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陆惠芳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陆惠芳(陆惠芳,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闻波兜小区社区居委会,现住湖州市港湖花园4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20829002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债务人陆惠芳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同日,本院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陆惠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陆惠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四层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876729332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陆惠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陆惠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5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35号
本院根据执行转破产程序及债权人郑建南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前,向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总部自由港A幢18楼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西山路16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73号
湖州姜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红强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姜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598号
陈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吾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蒋晓东、陈悦、李犇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5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206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0669为基数,自2022年01月0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03月30日为57207.35元);3、被告2、3、4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它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奕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112号
项子铭:本院受理原告端木晓亮与被告项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1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壹拾伍万元整;2、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本金壹拾伍万元整的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3、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丁胜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274号
谢尚品(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青凤村):本院受理原告包中文诉被告谢尚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曹倩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159号
谢尚安(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青凤村):本院受理原告包中文诉被告谢尚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5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曹倩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767号
吕唐伟(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陇东村田畈环城北路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50414271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神达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吕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神达电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5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1854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吕唐伟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800号
祝春龙:本院受理原告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祝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珍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祝春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36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徐四珠诉被告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颜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四珠欠款9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6%)计算的利息及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四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颜建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73号
李洪保:本院受理王小加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赁款1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511号
徐国鑫:原告浙江科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83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4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1元,由被告徐国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07号
徐国鑫:原告孙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小龙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小龙承揽款46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徐国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81号
陈拓正、孙菊橙: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08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1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拓正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99.50元、截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2426.95元及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孙菊橙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42号
董亦斌、董林希:本院受理原告钟妙龙与被告董亦斌、董林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董亦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董林希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23号
尹社军: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尹社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7018.56元,并支付以3701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尹社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51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费县香香样册包装设计店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22174、票面金额为49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费县香香样册包装设计店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22174、票面金额49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费县香香样册包装设计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