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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3日

  (2023)浙0106民初7569号

  周仲浩:本院受理原告陈银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70号

  周仲浩: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049号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元龙与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238号

  张烈虎、屠青青、张天翼: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238号原告柴永战与被告张烈虎、屠青青、张天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69号

  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张沂峰诉被告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56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48号

  刘立琼:本院受理原告陈宇华诉被告刘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413号

  陈贤赋(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沙丘):本院受理原告湛仲川、湛仲城、湛仲浪、谢实军、蔡小六、徐祖红、谢尚友、周宜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陈贤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各原告劳务费用98595元(湛仲川12300元、湛仲城12880元、湛仲浪12000元、谢实军15000元、蔡小六21280元、徐祖红8090元、谢尚友12555元、周宜奎4490元);二、被告陈贤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湛仲川、湛仲城、湛仲浪、谢实军、蔡小六、徐祖红、谢尚友、周宜奎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被告陈贤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195号

  赖轶峰:本院受理原告沈洋波与被告赖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赖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洋波借款8000元;二、被告赖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洋波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赖轶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114号

  郑为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彩梳诉被告郑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6523.72元(至2023年5月15日);3、请求判令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搬离该房屋;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租金之日止(以96523.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731号

  王佳成:本院依法受理薛豫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薛豫宁、被告王佳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王佳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豫宁租金6038元、违约金1600元、律师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88元;(被告王佳成支付的押金1600元于前述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三、驳回原告薛豫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王佳成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21号

  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祥和路412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素萍服装配件厂诉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惠方塑料制品厂货款5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桐庐惠方塑料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327号

  章小华:原告汪建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汪建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975号

  朱佳成(公民身份号码:332624****5416):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少萍诉被告朱佳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99号

  陈崇武(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4659):本院受理原告葛纪勇与被告陈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崇武归还原告葛纪勇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公告费650元,上述款项被告陈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陈崇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06号

  张健(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83****1711):本院受理的原告符洁婷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符洁婷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45号

  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珍诉被告姚定法、黄富青、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姚定法、黄富青立即归还借款本息4299144.30元,其中:本金1587500元,利息2711644.30元。2023年2月1日后,继续按照2023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利率(LPR)3.65%四倍计算至结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抵押借款合同》担保的债务本息27252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25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26号

  曹志杰(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4****67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盛世福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59号

  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邱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法院调取材料、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76号

  张永东(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90****20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42242.77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968.25元,支付律师费3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00号

  李中芳(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8****056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芳、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中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390591.09元并支付以390591.0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中芳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四、驳回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李中芳、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17元,由被告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单独负担233元。财产保全费2533元,由被告李中芳、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保全费已由原告先行支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07号

  陈明明(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233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明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款303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明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14号

  田茂洪(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2****1412):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田茂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600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88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739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盈神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盈神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5425.29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2月1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盈神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3600元、担保费700元;三、被告林振前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9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874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应负担部分待其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0号

  陈宇杰:本院受理原告郭庆合与被告陈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郭庆合的诉请要求:要求被告陈宇杰归还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3号

  黄林洪、李燕: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51号

  钱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思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31号

  张思平、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王达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张思平、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王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13号

  李志海: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8713号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涛、李志海、杭州弘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88号

  胡红凯、吴若辰:本院受理原告王元东与被告杨婷婷、胡红凯、吴若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胡红凯、吴若辰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6号

  曹磊:本院受理原告杨松桦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764号

  刘国亮:本院受理原告朱福轩与被告刘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66号

  孙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启琼与被告孙庆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35号

  袁贵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沧峰诉被告袁贵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803号

  何林逸:原告叶卫飞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浙0213民初2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叶卫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卫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13号

  2021年5月1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家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浙02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14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567号)。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4269号

  尤安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立良与被告项春苏、尤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项春苏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尤安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晓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13 浙江法治报2023-10-1300009 2 2023年10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