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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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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5701号

  杭州因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庭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因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533号

  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睿嵘与被告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616号

  叶茂钦: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616号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48号

  杭州青狮课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艺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建德市嘻哈街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狮课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艺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04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19号

  孔祥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孔祥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子瑞借款5000元;二、被告孔祥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子瑞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祥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44号

  王永祥、戚敏凯、钟刚强、周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老集蔬菜店诉被告王永祥、戚敏凯、钟刚强、周浩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0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957号

  张乾中(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杨家畈53号):本院受理原告许元新与被告张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乾中返还原告许元新借款885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乾中支付原告许元新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70元,由被告张乾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05号

  曾祥、应昊(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7210、3302251999****36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艺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裕、曾祥、应昊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15号

  吴建辉:郭宽宽与杨阳、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吴建辉、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望春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87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91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贵明诉被告叶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88号

  尤瑞斌(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6****37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林林芭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尤瑞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履约定金2413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66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49号

  陈土国(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3****883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土国、陈火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28号

  牟金葵(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6****5828):本院受理原告肖盼伟诉被告牟金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81号

  岩剑铤(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0753):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可宁诉被告岩剑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39号

  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加洋锁具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89号

  武松(3412261994****2318):本院受理原告杨培颍与被告武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杨培颍工资16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1元,由被告武松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01号

  刘子南(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76****0015)、潘如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282X)、张嘉敏(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6****3060)、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南、潘如菊、张嘉敏,第三人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子南在其认缴的出资额49.95万本息范围内对(2021)浙02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具体为货款本金1888509.7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8850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潘如菊在其认缴的出资额800万本息范围内对(2021)浙02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具体为货款本金1888509.7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8850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张嘉敏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950.05万本息范围内对(2021)浙02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具体为货款本金1888509.7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8850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刘子南对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潘如菊对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张嘉敏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37号

  于家婧(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7****6328)、陈伯柱(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94****12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家婧、陈伯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家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27456.38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3年3月15日的违约金为715.5元;以2745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享有对被告于家婧名下桂PCZ705号海马牌机动车(车架号为LH16CKJO5GHO14838)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涉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二、被告陈伯柱就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浙江凯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4元,由被告于家婧、陈伯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01号

  方秉尧:本院受理原告周静与被告方秉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秉尧返还原告周静借款50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方秉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秉尧负担,此款由原告周静预付,被告方秉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周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8号

  杨会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东阳与被告杨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31号

  谢晓怿:原告吴海飞诉被告谢晓怿、谢金花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10831号管辖裁定书。原告吴海飞不服(2023)浙0212民初10831号管辖裁定书,现将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及(2023)浙0212民初10831号管辖裁定书送达给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16号

  叶安娜: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桥与被告叶安娜、周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7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81号

  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与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02号

  何均: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002号原告熊海军与被告何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3号

  叶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芬与被告叶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10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66号

  李为起、宁波昌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戎善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74号

  潘丙双:本院受理原告钱学峰与被告潘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64号

  史一君:本院受理原告三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史一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案原告三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做出的(2023)浙021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464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30号

  周万斌:本院受理陈群帅与被告周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万斌返还原告陈群帅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周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25号

  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0625号原告靳怡与被告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30日15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93号

  陈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周汀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274号

  吴伟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08134739)、闫敬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0809654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吴伟强、闫敬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27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616号

  薛功富: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82号之一

  龙桂成(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72****0318):原告余姚市永威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龙桂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龙桂成支付原告余姚市永威不锈钢经营部货款3891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龙桂成负担。被告龙桂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39号

  陆祖松(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2****3510):原告宁波奉化精叶五金加工店与被告陆祖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391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11号之一

  潘科武: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科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科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6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52元,被告潘科武负担受理费798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660号

  马鸣远、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鸣远、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16 浙江法治报2023-10-1600009 2 2023年10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