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2023)浙0784民初3771号

  周文虎(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新街老区147号):本院受理原告马鲜花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308号

  马方顺(住浙江省永嘉县云岭乡山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07315590):本院受理原告应绍战与被告马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3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285号

  何琼芳:本院受理原告郭善裕与被告何琼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作风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郭善裕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聘礼款120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嵊山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703号

  虞忠新:原告台州市景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忠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虞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台州市景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8元,由被告虞忠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线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93号

  林垚:本院受理原告杨能芹与被告林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184号

  杨先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卡罗斯顿服饰商行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92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145号

  乔领全(公民身份号码410821

  198204161518):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力与被告乔领全、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原告补充证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2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1民初5587号,举证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日期应为“2023年11月17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法院公告 2023-10-16 浙江法治报2023-10-1600010 2 2023年10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