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2023)浙0304民初6672号
陈金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金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2号
荣明忠、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衡、重庆昊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顾国寿、周利洪、桂南、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进前、陈先敏、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明忠、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衡、重庆昊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顾国寿、周利洪、桂南、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进前、陈先敏、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69号
胡海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胡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59号
瞿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刘良罗与被告瞿晓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138号
温州盛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志聪、赵崇守、卢涛、陈安安与被告温州盛亿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7号
林月双、林建华、包绍雄、陈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月双、林建华、包绍雄、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7执清14号
本院根据吴为东的申请,已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吴为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吴为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联系人:蔡慧、余承毅,15888401401、13738343390)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7执清15号
本院根据吴振达的申请,已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吴振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吴振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联系人:蔡慧、余承毅,15888401401、13738343390)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2824号
姚全荣(330421196311273514)、袁学红(3304
21196611023525):本院受理原告郭彤与被告姚全荣、袁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2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全荣、袁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若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姚全荣名下位于嘉善县陶庄镇陆家湾路57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S0066356,建筑面积93.72平方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8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7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633号
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香和诉被告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叶香和借款35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叶香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206号
庄学标(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0425321X):本院受理原告姚翠凤、文付英、姚文标诉被告庄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04号
俞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梦缘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俞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梦缘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货248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490元,由被告俞维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632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诸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洪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洪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8261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算为865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65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858号之一
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双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市上虞双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25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双国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共计2156元,由被告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6号
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冯秀文、闫雪梅、屠贇凯: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霞与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冯秀文、闫雪梅、屠贇凯、第三人浙江网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4462.5元(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自2022年7月19日计算至2023年1月19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787.50元,剩余14462.5元未支付);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78000元(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原告在被告一质押的货物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二、三、六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诉讼请求第一、二、三、六项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应波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6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6号之一
2023年6月13日,本院根据义乌市点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本案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查明的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发现债务人的资产大于负债,向本院申请驳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义乌市点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