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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2023)浙0702民初5065号

  董建锋、汪掌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董建锋、汪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0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董建锋归还贷款本金16.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3593.63元,共计171593.6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汪掌兰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为24.7万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新贵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47号

  本院根据欧阳东的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欧阳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欧阳东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16日前,向欧阳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92385、13605793001)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欧阳东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分析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73号

  曾扬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扬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曾扬武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911.34元(利息从2022年3月21日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307号

  宁波市优饰美地庄园家居有限公司、朱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旺凯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优饰美地庄园家居有限公司、朱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由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3025元;违约利息1893.43元(利息从2022年3月12日开始按LPR(4.3%)先计算至2023年7月12日,余利息另计)。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20号

  周骏珑: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小莲、陈涛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周骏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应小莲押金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周骏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涛押金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25号

  盛鑫钢: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盛鑫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3号

  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关于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2023)浙0783破33号公告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为: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现因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案情变化等原因,本院决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更改为202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其余公告事项不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4号

  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关于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2023)浙0783破34号公告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为: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现因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案情变化等原因,本院决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更改为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其余公告事项不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24号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姚建军水果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3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2民初5141号

  蓝何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诉被告蓝何敬、叶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2民初51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2)浙1002破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权共计66159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61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6月5日止为2280元)。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79号

  叶洪宾、王菊琴: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479号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洪宾、王菊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11日)。原告要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垫付款81915.01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以81915.01元为基数,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24646.99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494号

  朱骞晟:本院受理原告裘从斌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限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裘从斌劳务报酬21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骞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15号

  罗雪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台下坊新墙体材料厂、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鑫菲新型页岩建材厂执行案件申请追加第三人罗雪华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罗雪华为(2023)浙1023执1327号案件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21号

  胡西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春萍与被执行人天台铭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申请追加胡西和、董华平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追加第三人童华平为本院(2023)浙1023执16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台铭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浙102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第三人胡西和为本院(2023)浙1023执16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台铭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浙102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各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272号

  苏筱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鑫跃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鑫跃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252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73元,由被告苏筱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6568号

  吴伟剑(3310821995****5011):本院受理原告李王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65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7月2日计息504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2023年12月4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洪青卫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8号

  本院依据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受理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8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应相业,联系电话:15857832844;2、沈梦婷,联系电话:152687669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召开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17 浙江法治报2023-10-1700010 2 2023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