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8日
(2023)浙0803民初3384号
岑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李卸明要求你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558号
浙江锦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025号
林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正腾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正腾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98194.28元,并赔偿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904号
叶少莲:原告马志勤、苏斌、苏健为与被告徐雷、叶少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线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094号
吴纪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子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60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金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金子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6号之一
2023年6月25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9574519.48元,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民破1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松阳县和乐路与和顺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210米松阳天虹物流中心;联系人:费律师、林律师;联系电话:13375805240、188675052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召开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请债权人、债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示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民破17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9月23日裁定受理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松阳县和乐路与和顺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210米松阳天虹物流中心;联系人:费律师、林律师;联系电话:13375805240、188675052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召开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请债权人、债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示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0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2民初3598号,需增加诉请项“判令本案被告蒋晓东、陈悦、李犇对原告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20669元)承担连带责任”;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2月12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