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8日
(2023)浙0106民初7668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703号
毛峰:本院受理原告汲晓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维修欠款,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505号
王铁汉: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77号
莫冬英:本院对原告来利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7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来利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319号
张泽铧:本院受理原告张妙兴与被告张云兴、张兰凤、张桂凤、周小芬、张泽青、张泽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对于被继承人张寿传遗留的5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及在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遗留的28股农龄股权益,由原告张妙兴、被告张云兴、被告张兰凤、被告张桂凤各自继承24/125的份额,由被告周小芬继承25/125的份额,由被告张泽奇、张泽铧各自继承2/125的份额;二、驳回原告张妙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11元,由原告张妙兴负担4671元,由被告张云兴、张兰凤、张桂凤各负担3455元,由被告周小芬负担3599元,由被告张泽青、张泽铧各负担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42号
赵江、杭州创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强与被告赵江、杭州创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84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91号
李才勇:本院对原告吴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春燕借款本金1000元;二、被告李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春燕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才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45号
陈鑫刚(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睦村10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陈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4053号
吴秋华:本院受理原告朱绍琼与被告吴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停止营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毕利民独任审理。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6号之一
朱旭明(身份证号:330122197712140418,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7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旭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7914.74元;被告朱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427.0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4元,由被告朱旭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4号之一
尹经(身份证号:330122197801152410,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东兴村尹家居民五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尹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尹经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垫付款58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06元,由被告尹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31号
王祖跃(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70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祖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88号
刘培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5592):原告何国成与被告季世豪、第三人刘培来合同纠纷一案,已宣告判决。现原告何国成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31号
中社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中社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钢刚诉被告中社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中社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64号
刘宝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宝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291号
黄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马广龙蔬菜批发部与被告黄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3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92号
田华娅(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9****3427):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田华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3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19号
母光友(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5****031X):本院受理原告史克成与被告母光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母光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史克成货款2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3)浙0206民初3089号
袁兵(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5035):本院受理原告莫申宏与被告袁兵、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莫申宏损失18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袁兵应赔偿原告莫申宏损失43831.4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莫申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8元,由原告莫申宏负担15元,被告袁兵负担911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37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袁兵负担。上述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39号
窦胜亮(3709211988****3316)、窦胜光(3709
211985****3310):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平与被告窦胜亮、窦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截止2023年5月8日利息合计11880元),合计13188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10号
李开春(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0****185X):本院受理原告聂兵伢与被告李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45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33号
武汉德育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被告武汉德育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相关费用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00元(合同总价11000元×3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4号
刘正付(5301281989****391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52222元并支付违约金5222元,共计金额为57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3号
邵晨浩(3307211996****543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晨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33920元并支付违约金3392元,共计金额为37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破38号
2022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0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周洁、马建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周洁、马建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9)浙0211执10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44号
本院根据周洪斌的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波申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申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2023年11月20日前向宁波申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申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申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28号
王安贤:本院受理原告陈龙娟诉被告王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53号
叶明添:本院受理原告柴增辉诉被告叶明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43号
黄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伟与被告黄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29号
郑世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飞与被告郑世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2号
上海奇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3号
李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与被告李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1号
蔡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佳与被告蔡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28号
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城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68号
张四川:本院受理原告章文明与被告张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72号
劳赟炯、俞永福、李滨旭、王琴飞、张亚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萍、劳赟炯、俞永福、李滨旭、张素芳、尚德萍、王琴飞、高康仟、陈卫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6号
齐翠君、姜义虎:本院受理原告叶素萍与被告齐翠君、姜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85号
程锟:本院受理原告罗瑛与被告程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15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9号
程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建与被告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