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2023)浙0105执325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0月26日10时至2023年10月27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蚌埠铸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胡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安徽扬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上海善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股权、南京新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8%股权进行二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070号
阮建: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070号原告张丹瑞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行初99号
韩强、张金生、张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彩奇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韩强、张金生、张锋工商登记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93号
李上剑:本院受理原告戴卫忠与被告李上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上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戴卫忠借款本金227954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27954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上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戴卫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戴卫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0元,由原告戴卫忠负担10848元,被告李上剑负担24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62号
曲靖中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中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85号
许海荣:本院受理原告郑骏与许海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26号
王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78号
钱国华(男,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桥东村祠堂山30号,身份证号:33012219650406311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钱国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无法正常送达,其他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钱国华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9922.14元;2、判令被告钱国华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1279.35元(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25日:860.01元/31日×49日-80.02元=1279.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69号
包梦娜(女,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上杭村七组,身份证号:330122198810060627):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邵晓阳与被告包梦娜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无法正常送达,其他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邵晓阳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15号、3116号、3136号
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8MA05KTTF7J)、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N62Q
1G)、太原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JWJ9T5J)、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
N7BD8Q)、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LB7U22)、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
101MA15667Y5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进伟、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谢沙、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太原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16号、(2023)浙0203民初3115、(2023)浙0203民初3136号、(2023)浙0203民初313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82号
陈文波(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6****3254):本院受理原告童周尔诉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波返还原告童周尔借款7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陈文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14号
陈正科(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8****5516)、苟银平(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9****8874):本院受理的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科、苟银平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19号
陈林(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7193):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55号
彭慧深、宁兴宽:本院受理原告卢长全与被告彭慧深、宁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35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70号
李才红(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0****6021),聂勇君(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8****601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震与被告李才红、聂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才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胡方震借款6000元;二、被告李才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聂勇君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李才红负担(公告费原告已支付,在被告李才红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聂勇君对受理费、公告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98号
潘友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8****0216):本院受理原告渠桂华与被告潘友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1400元,并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09号
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引丹、柴群侠、汪晓锋、王瑶红、张莺、张盛、张博涵、袁博文、王子琦、史彬、戴美娜、陈柯谕、陶灵丹、马巧红、罗增瑛、景蓉蓉、戴波维、竺美玉、战美、郭浩楠、毛馨漫、俞伶俐、WANGJING、吴云达、何黎丽、王颖彬、俞叶婷、王美琦、张钰凡、周雪娇、洪可、林丽平、金婷、肖茹月、王娜、程帅、马乐、李梓璇、梁虹、张琴、李佳妙、阮娇娇、翁倩倩、汪佩露、张旭、王美芳、章威、任志君、汪巧玲、叶琳、杨丽霞、陈澈、何平、陈魏芳、郑梦芝、李明、杨媛、奚鹿钧、王青青、徐惠芳、卢丹丹、江静、王聪、郭歆、胡意虹、牛利焕、钱莹彬、郑子含、张舒晴、杨林、郑佳圆、白双、周颖颖、马丹盈、孙翥、孙佳、杨烨宜、倪维维、范开丽、朱蒙曼、李颖子、孙悦、杨晓敏、王璐艳、陈超颖、林春静、应宁、蔡幼君、唐宁、宁娟、张聪、彭创、潘小草、吕伊雨、黄琳、朱雯、董倩倩、朱颖、陈冲、杜美玲、郑万英、卢汉波、蒋水林、陈茜、俞月琴、马莉萍、姜珊、余金凤、胡燕尔、殷倩倩、梁琦与被告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至12月8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4号
梁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童卸江与被告梁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73号
胡周华:本院受理原告晏珊珊与被告胡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16号
祝立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开霞与被告祝立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27号
宁波甬润超市有限公司、董秉乘: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捷昌行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甬润超市有限公司、董秉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35号
徐瑾婷:本院受理原告周昭华与被告徐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13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2号
刘小兰:本院受理原告范淑君与被告刘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5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65号
张真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张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17号之二
王宗顺、宁波市宗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宗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王宗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王宗顺为(2023)浙0212执9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宗顺对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宁波市宗顺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748号
滕兰:原告程英诉被告滕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暂合计27021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987号
李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诉吴信洋、李海林、吴嘉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3)浙0213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信洋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5月30日应付利息、复利、罚息为3963.76元,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复利、罚息至款清日止);二、判令被告吴信洋、李海林、吴嘉明在继承李健洁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溪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98号
山东帮帮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C33L320B):原告朱真见与被告山东帮帮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金额共计5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验资费用共计5294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注册商标款3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共计3000元。五、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84号
马士林(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2****6815):原告宁波辉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楠楠、马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李楠楠、马士林支付原告宁波辉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2600元,并支付以92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75号
陈金菊、杜伟武、施雄雄、房长飞、熊伯明、黄定刚、高壮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三、(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四、(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五、(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六、(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七、(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八、(2023)浙0282民初6475号之九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57号
陈彩梅、王铭铭: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陈彩梅、王铭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彩梅、王铭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312625元,支付截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59733.36元、逾期利息33226.67元、复利2703.3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312625元及利息3322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被告陈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截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5937.50元、逾期利息42500元、复利531.05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利息59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被告陈彩梅、王铭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990元。本案受理费8264元,由被告陈彩梅、王铭铭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284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91元,由被告陈彩梅、王铭铭共同负担,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已经预交,故被告陈彩梅、王铭铭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08号
洛阳市洛龙区王卫斌服装店、马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潮酷童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潮酷童服装厂货款228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72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993号
杭州萧山商业城陈华五金配件经营部、陈茗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春光标准件厂与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陈华五金配件经营部、陈茗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236号
周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欣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神力贸易有限公司、周东平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02号
温州市瓯海梧田东美陶瓷经营部、王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徐河林、徐银凤、马兰香、徐根凤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东美陶瓷经营部、王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50号
张明干、王芳慧、吴传光、全金妫、钟友谊、谢如云、谢爱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明干、王芳慧、吴传光、全金妫、钟友谊、谢如云、谢爱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