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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0日

  (2023)浙0281民初6557号

  绿城熵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宏瑜与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绿城熵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6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240《云溪玫瑰园项目订购单》;2、判令被告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11号

  史西丑:本院受理原告章容诉被告史西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所花费医疗费用3077.77元,误工费8919.15元,营养费和交通费3000元,共计14996.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305号

  杜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庆诉被告杜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000元(以54000元为本金按同期LPR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58号

  荀传军:本院受理原告付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荀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付雄借款39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55号

  戚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崇寿杭发塑料粉末厂诉被告戚建良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110000元,并自2023年5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97号

  毛张龙、田双凤: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毛张龙、田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即时归还原告借款60561.3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陈宇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20号

  李浩炜:本院受理原告蒋成永诉被告李浩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浩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蒋成永报酬款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642号

  石莹莹(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9501261525):本院受理高杰与石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19号

  张广峰(公民身份号码4107812000****4117):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芳为与被告张广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076号

  黄青:原告温州洲达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黄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393号

  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国华螺丝加工场与被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623号

  周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曹社生与周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社生货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周永亮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周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曹社生。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1982号

  张娟娟:本院受理(2023)浙0502民初1982号原告湖州织里可咔原宿制衣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04号

  南浔一铭足浴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与被告南浔一铭足浴店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水果款人民币25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724号

  马学超:本院受理金松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88号

  叶壮林:本院受理王新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710号

  王炎青:本院审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炎青、王亮焱、李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王亮焱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被告王亮焱不服(2023)浙0523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王亮焱上诉请求:撤销(2023)浙0523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2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9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16798343)。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2日前向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3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8日前,向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潘律师15905892606、徐律师1356693282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267号

  潘森祺:本院受理原告邱晓竑与被告潘森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借款及36个月利息17280元,合计5728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28号

  吕炉有:本院受理原告王敬军与被告吕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228000元(利息从2021年3月2日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暂计为228000元),以后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12号

  胡六平: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后,后因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受理管辖的案件划归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受理的原告童伟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11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原告变更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并赔偿律师损失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88号

  毛小强:本院受理原告邱志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邱志忠货款1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毛小强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688号

  何宜平:本院受理严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355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原告汤圆诉被告唐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13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328号

  刘建萍、叶金仁、蒋林华: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328号原告张林军与被告刘建萍、叶金仁、蒋林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刘建萍支付代偿款本金45000元,并赔偿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代缴诉讼费5280元;2.判令叶金仁、蒋林华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你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38号

  李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与原告刘东华清洗费人民币7600元及利息损失(以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3406号

  林文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纺织路2号28号滨洲景园3幢503室):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340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728元;二、支付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车位服务费1515元;三、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9243元,并计算自催讨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70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蓬发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37862,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铭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飞叶电器配件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49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华俊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567060、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和睿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51567060、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华俊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0月11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3)浙0411民初2859号,原告应为“嘉兴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20 浙江法治报2023-10-2000007 2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