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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证券自愿信息披露不是法外之地

  特约评论员 王立

  据公告,博瑞医药董事长袁建栋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达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作为博瑞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袁建栋在2023年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大咖解读GLP-1全产业链系列交流会”电话会议上说明了个人试用公司在研产品BGM0504注射液的相关情况:袁董事长亲自试药,体重从91公斤降到76公斤。近期A股减肥药板块大热,“董事长以身试药”的消息更是让博瑞医药股价大涨。然而,BGM0504注射液用于减重目前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有效性尚不明确,上述相关言论具有误导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因此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董事长以身试药”的消息并不在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之列,而是属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范畴。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制度的灵魂,有助于破解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但长久以来信息披露的制度重心都落在强制信息披露上。尽管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功不可没,但仅有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并不足够。在强制信息披露之外,还须有自愿性信息披露,两者共同达成“充分披露”要求。

  自愿披露有助于丰富信息供给、破除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困境,应当允许并鼓励。我国证券法在完善强制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简要规定了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允许并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然而,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仍应依法披露。不当的自愿披露会扰乱信息供给、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应予以恰当的信息披露规制。实践中,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也会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但一般披露出来的都是利好消息(如“董事长以身试药”)。而对坏消息,公司总是极力隐藏或掩盖,所谓家丑不外扬。“报喜不报忧”是自愿信息披露的通常特征,尤为令人关注的是在医药板块、科技板块中经常出现的“蹭热点”现象,这类选择性披露会严重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虽有强制和自愿披露之分,但只要是信息披露,就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董事长以身试药”的信息自愿披露,尽管可能在真实性上没有问题,但在研药物的使用可能有个体情况差异,不能代表临床试验数据,在准确性上存疑;同时药物研发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有效性尚不明确,其研发阶段信息的披露缺失,也导致信息的完整性缺失。缺乏准确性、完整性的自愿信息披露会严重误导投资者,应当成为证券监管重点。江苏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9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之规定做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是正确和必要的。

  为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公平获取,自愿信息披露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战略、投资者关系、社会责任等事项,避免不实或误导性陈述。公司应当认真审核发布会、自媒体信息等不同路径的披露信息,确保自愿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证券自愿信息披露不是法外之地 2023-10-20 26362646 2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