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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0日

  (2023)浙0105执325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7日10时至2023年11月8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五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5.6863%股权、长兴劲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有限合伙)44.55%的股权、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沙国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45%的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493号

  韩文胜:本院受理原告裴莹诉被告韩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韩文胜归还借款本金12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83号

  郑迅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海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69号

  杭州梓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乾商在线贸易(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梓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017号

  江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帅与被告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帅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朱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江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96号

  赵利珍:本院受理原告吴颍红与被告赵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818号

  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818号原告李建武与被告方斌、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玉琴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31号

  何贾(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7****3328):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央诉被告何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央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何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823号

  西安百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98号

  尹西华(身份证号码412721199101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尹西华、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代偿金9500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22号

  高升(公民身份号码4313222001****4437):原告林好玉与被告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停运损失4250元(500/天×8.5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33号

  何永余(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6616):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赞丽与被告何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802号

  余冬林(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5****57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余冬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34号

  何永余(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6616):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秀民与被告何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48号

  朱绍石(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3612):本院受理的原告屠幸峰诉被告朱绍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03号

  叶毅君: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76号

  杨杰(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0****1933):本院受理原告李完康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1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43号

  胡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3****0059)、余世骞(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4****0013)、戴克刚(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2****8032):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克刚、胡平、余世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戴克刚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34042.42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按实计付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2.被告戴克刚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被告胡平、余世骞对前述两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案涉车牌号为浙B2S67U车辆(车架号LMVHDEED4H

  A266369,发动机号7A030061)海马牌汽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37号

  王金强(3412261986****52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王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3576.98元、罚息23676.86元,暂合计为90253.84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3年1月30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56号

  潘琳:本院受理原告涂敏与被告潘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涂敏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96号

  周璇奇:本院受理原告杨天乐与被告周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璇奇返还原告杨天乐借款本金2800元、支付利息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璇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璇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杨天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60号

  刘娜:本院受理原告孙平与被告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亮、洪邓云、刘娜、第三人刘心华、戴先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11号

  福州榕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汇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福州榕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48号

  薛志胜、浙江阙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车友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忻丁浩与被告薛志胜、浙江阙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车友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59号

  杨子萱:本院受理原告陈奕宇与被告杨子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62号

  王才浩:本院受理原告朱天赐与被告王才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46号

  高建华、俞亚丽、高志鹏:本院受理原告伊汶与被告高建华、俞亚丽、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37号

  袁钰玲:本院受理原告任富春与被告袁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21号之四

  绍兴市上虞区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沪东日化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叶明星、周琏琦、叶重青: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绍兴市上虞区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沪东日化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叶明星、周琏琦、叶重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宁波坤益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2018)浙0212执4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76号

  卜学义:本院受理原告丰家龙与被告卜学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49号

  朱立娟: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8749号]原告李丹君与被告朱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07号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宋超与被告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77号

  卞福厂:本院受理原告刘克允与被告卞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5号

  邵振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97号

  麦麦提托合提·图尔荪托合提:原告宁波余香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麦提托合提·图尔荪托合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麦麦提托合提·图尔荪托合提向原告宁波余香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87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5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麦麦提托合提·图尔荪托合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0号

  梁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远达轮胎店与被告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01号

  谢东:本院受理原告代巧娟与被告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23.7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逾期本金19223.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在奉化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01号

  晏金丽(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4644):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晏金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费8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606号

  左志模(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4515):原告林岗与被告左志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0×47000×1.2%=33840元。减去己付利息6000元。以上合计:7484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333号

  王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盖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欧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赤峰欧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王赫、王楚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赤峰欧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05号

  王帅、王晨:本院受理原告罗岳芳诉被告王帅、王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帅、王晨赔偿原告医疗费3833.74元,误工费14803.75元,护理费693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700元,以上总计29267.49元;2.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总计25557.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20 浙江法治报2023-10-2000009 2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