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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2021)浙0213破22号

  2021年9月17日,本院根据杭州通途贝雷钢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1月15日,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核查了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表,后又经补充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人共计12户,审查确认金额18300070.10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另经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10月11日,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仅52071.64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现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奉化云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25号

  陈绍铭:原告宁波御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绍铭支付原告宁波御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费1918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绍铭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307号

  郦立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4415):本院受理原告王伟铭与被告郦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郦立海支付原告王伟铭货款381423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814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21元,由被告郦立海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580299908313064,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54号

  浙江盛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玉勤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盛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1538.25元,以及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以501538.25元为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818号

  董鹏程: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蓉与被告董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77号

  潘先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冰娥与被告潘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79号

  袁先昭、沈永兴、胡江林、嵇金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79号之一、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袁先昭、沈永兴各支付原告货款204030元、900000元,并各支付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袁先昭、沈永兴各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162.50元,合计4582.50元,由被告袁先昭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162.50元,合计2212.50元,由被告沈永兴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3)浙0282民初6879号之七、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江林、嵇金鑫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905号

  临沂左之助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合磁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临沂左之助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合磁业有限公司货款169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41号

  河南锦尔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淳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尔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南锦尔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淳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43号

  尹雪勇:本院受理潘张达与尹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3421号

  俞云炳(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01120536):本院受理原告沈锋与被告俞云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3421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531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790号

  喻丽萍:本院对原告平利娟诉被告喻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喻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平利娟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为44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喻丽萍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喻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利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40号

  方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华与潘毅和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宝华车辆价款9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4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24400元。二、被告方杨勇对被告潘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方杨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潘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元,保全费1162元,公告费710元,合计诉讼费4660元,由被告潘毅、方杨勇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97号

  吴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建娣与被告吴亚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126号

  陈霞、杜国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霞、杜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1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杜国兵、陈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139.56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5601.97元,本息合计30741.53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3年8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判令被告杜国兵、陈霞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元;三、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新贵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48号

  本院根据吴国清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吴国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0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吴国清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2日前,向吴国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吴国清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3号

  本院根据盛华林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0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2日前向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嘉普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1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农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4号

  本院根据黄广宁的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0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2日前向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剑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097号

  甄昂、曾丽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昂、曾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甄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07.0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丽莉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甄昂追偿。案件受理费61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2元,由被告甄昂负担,被告曾丽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811号

  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本院受理原告葛晓东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3326251971******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0号之一

  2023年6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宣告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3号之二

  2022年9月19日,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实际控制人与全部债权人经多次沟通,已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8月1日,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已经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通过,现管理人请求本院予以裁定认可。本院认为,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管理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已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且该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7号

  本院根据王苏珍的申请于2023年9月8日裁定受理王苏珍(1986年3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王苏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王苏珍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王苏珍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757924986,蒋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王苏珍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苏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王苏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6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7日前向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329192595,王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14号

  付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52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26 浙江法治报2023-10-2600007 2 2023年10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