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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2023)浙0108民初3184号

  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瀚与被告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冬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1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5号

  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对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靖翔、顾海川、窦佳易、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15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给原告自收到投资款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投资款600万元对应的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投资款900万元对应的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二、被告毛靖翔、顾海川、窦佳易、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连带支付给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三、被告毛靖翔、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原告持有的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为43.8596万元,股权比例为2.98%)变更登记至被告毛靖翔名下。四、被告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费95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104元,由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88元,由被告毛靖翔、顾海川、窦佳易、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24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69号

  夏邑县百事得精工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百事得精工塑胶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46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81号

  陈培:本院对原告蔡友怀诉被告陈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7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85号

  杭州元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张丽霞诉被告杭州元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9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297号

  葛伟良、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夏克生与葛伟良、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11号

  曾繁伟、吴毅、詹洁:原告杭州诺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曾繁伟、吴毅、詹洁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70号

  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泽区邢韵纸制品制造厂诉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638号

  杭州鼎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李书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梓杰诉被告杭州鼎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李书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项9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10时30分在巡回审判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003号

  陈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副本、证据(含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车辆租赁物,如不能返还租赁物,需赔偿原告5496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870元(从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按每月租金458元计算15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4.判令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20号

  吴徐彬: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文华与被告吴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97号

  钟鸣杰:本院受理原告杜翔与被告钟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钟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杜翔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钟鸣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6号

  许锋伟:本院受理原告雷章国诉被告许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97号

  王斌(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塘源村洪坑高脚蓬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60404253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合肥市丰翔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潘贤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中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原告质证意见及代理词、被告潘贤能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王斌将其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怀恩路999号裕丰家园1幢2单元403室的房产份额转让给被告潘贤能的行为;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王斌、潘贤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30号

  雷姚聪: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申屠杲诉被告雷姚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42号

  张云鹏: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陈陆林诉被告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88号

  王俊(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9****043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王结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99号

  王明花(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凤川街道园林村旺家弄一组外路37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林松与被告王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俞林松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10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俞林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75元,由被告王明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84号

  姚文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1****8250):本院受理原告朱红伟与被告姚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26号

  朱礼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2032):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文诉被告朱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45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52号

  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俊明五金机电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新龙诉被告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俊明五金机电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在本院鄞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77号

  雷国赛(公民身份号码:362330****6113):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云金诉被告雷国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98号

  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炳友与被告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王品珍与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37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33号

  周继君(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4****47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星、周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与宁波市上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地影秀城【Hiboom】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2、被告周福星、周继君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258912元,违约金29360.62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周福星、周继君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周福星、周继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34号

  吴燚(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91****0910)、周继君(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4****47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燚、周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与宁波米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地影秀城【Hiboom】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2、被告吴燚、周继君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223200元,违约金17141.76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吴燚、周继君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吴燚、周继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43号

  佘发龙(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465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胜与被告佘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佘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郑文胜借款108000元,并支付该款中以98000元为基准,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22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572元由被告佘发龙承担(其中保全费1222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65号

  鲍人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68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轮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人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647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44号

  方言滔: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言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言滔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方言滔支付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合计1247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方言滔支付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违约金58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方言滔支付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方言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言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47号

  邵玉培: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旭与被告邵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诚信承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各一份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67号

  曾闰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60号

  赵晏:原告王超与被告赵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88号

  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大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67号

  广东晋和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0567号原告袁恩浩与被告广东百恒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晋和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22号

  宁波美德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日地板有限公司、周广元、谭红柳:在本院执行的亚太投资二号有限公司(APACInvestmentIILimited)与宁波美德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日地板有限公司、周广元、谭红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阳华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平阳华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浙0212执51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63号

  宁波晨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美龙与被告倪泽园、宁波晨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99号

  杨洪超(公民身份号码为533001*********3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祥盈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70号

  程友稳:原告陆亚松和被告程友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69号

  莫兴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兴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9260元。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莫兴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莫兴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26 浙江法治报2023-10-2600009 2 2023年10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