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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2023)浙0803民初2645号

  叶云洪:本院受理原告陈雪康诉被告叶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雪康工资款23380元。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4元,由被告叶云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67号

  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维修款13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欠1125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76号

  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维修款2012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816号

  张兆芬:本院受理原告盛世扎诉被告张兆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盛世扎与被告张兆芬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盛世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68号

  刘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刘小海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9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李夏瑾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76号

  朱文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曹菊娥服饰商行与被告朱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29号

  崔松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执行案件追加崔松琦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执行异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径行作出裁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9月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2民初7349号,受送达人应为“刘海军、黄仕清”,特此更正。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155531、0571-8502082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

  注:清单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01TXPZ-TA-2022025-6-6),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台信资产联系电话:黄先生0576-81855531

  婺泰联系电话:董小姐13643858616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10月26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9月6日(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东阳婺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并已由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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