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抽掉同学凳子致受伤
不能仅以“恶作剧”视之
熊丙奇
12岁的小杰(化名)在同学思思(化名)与前座同学说话的时候,抽走了她的凳子,导致思思坐空后严重受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小杰的父母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审理,明确告诉学生与学生家长,偷偷抽走同学凳子的行为不是什么“恶作剧”,而是严重的侵犯同学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将依法追究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进而言之,即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后果,这类行为也必须明确禁止,家长和学校要教育学生,任何时候都不得有这类行为。
此案的判决,厘清了偷偷抽走同学凳子造成伤害后果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没有“和稀泥”,没有让学校也承担赔偿责任。据报道,法院认为,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努力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
对学生在校园里遭遇伤害,不少家长和部分社会舆论总认为学校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伤害事故在学校里发生。这实际是要求学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责任认定思维让学校面对安全责任压力不堪重负,有学校甚至取消了本应该开展的户外教学活动,以避免发生学生安全事故。
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坚持了责罚一致的原则。虽然被伤害的学生家长也把学校诉上法庭,但法院审理明确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全责。合理合法的责任认定,应该是针对伤害事件调查学校是否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果查实学校已尽到责任,就不应该让学校担责。这起伤害事件中,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已经年满12周岁,应该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但却因为“好玩”而实施这一行为,导致同学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致重伤。从责任界定看,这名学生应负全责,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的判决,有人认为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还有人认为,思思的“运气”太差了,如果不是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也不至于受重伤。这实际上都是在为小杰抽掉同学凳子的行为辩护。学生不能一直是长不大的“孩子”,学校和家庭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学校老师、家长要明确告诉学生,偷偷抽掉同学凳子一点也不“好玩”,不能简单视之为“恶作剧”,而是严重侵犯同学的行为。
这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应该给孩子上的“必修课”——在和同学相处时,既要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也不能伤害别人。不能偷偷抽掉同学的凳子,就是一种要明确禁止的伤害行为,学校和家庭的安全教育要给学生非常明确的行为指南,让学生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
家庭教育最重要的职责,是对孩子进行生活教育、生存教育与生命教育。12岁的小杰还想通过抽掉同学凳子、看同学摔倒“出洋相”取乐,一定程度说明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一点也不冤。其他家长也应引以为戒,不要纵容孩子的所谓“恶作剧”,而要重视对孩子进行包括规则教育、安全教育在内的生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