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82民初9022号
徐兴美、孙佳琦: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杰、周雪珍、张超雷、官达胜、王春玲、张宁宁、黄卫、周绍菊诉被告徐兴美、孙佳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14时2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68号
段泽峰: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茹利明服装厂与被告段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段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匡堰茹利明服装厂货款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38号
高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莽与被告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高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22号
蔡宝玉(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5829):本院受理原告周向伟与被告蔡宝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22号
叶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昌鲡与被告叶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292号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83号
续准(临高)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续准(临高)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89号
翁玉眉: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玉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4398号
王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王玉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855号
周德茂:原告朱有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785号
罗孝江(身份号码52242819960405363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孝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审理阶段被告系列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73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7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货物收到次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09号
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国文与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2年2月20日订立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退还原告之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9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44号
宋水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永宏与被告宋水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息);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99号
忻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鑫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忻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5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175号
应皓:本院受理的原告单银波与被告应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浙0604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被告应皓应返还原告单银波借款本金6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8号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767135391,楼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0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爱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爱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爱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东阳爱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575993900,杜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6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众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众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众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6日前向东阳市众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216202428,吴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7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星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星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星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1日前向东阳市星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258929409,金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1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依姿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依姿娜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依姿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7日前向东阳市依姿娜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867902697,楼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1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2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4日前向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67990082,俞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04号
黄伟:原告邱勇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归还原告邱勇借款本金5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的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以54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此后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1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均按照年利率14.8%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邱勇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邱勇负担225元,由被告黄伟负担10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伟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43号
王元龙、周惠英、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巧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王元龙与被告周惠英、王建华就位于柯城区文景苑23幢3单元302室和柯城区文景苑23幢30号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二、判令被告周惠英、王建华将位于柯城区文景苑23幢3单元302室和柯城区文景苑23幢30号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被告王元龙名下;三、判令确认被告王元龙对柯城区文景苑23幢3单元302室和柯城区文景苑23幢30号房屋拥有三分之一产权;四、判令被告王元龙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22号
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韶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自借款之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425号
龙游川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运桂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daartemis系列-大鸢尾耳坠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下架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要求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由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