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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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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0日

  (2023)浙0106民初6797号

  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楼军诉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310号之一

  杭州明楼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何关根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310民事判决书。驳回何关根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06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406号原告梁一敏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262号

  余娟、杭州宝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560号

  王燕青:本院受理原告王欣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08号

  徐灌飞:本院对原告骆红蕾与被告徐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灌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骆红蕾借款3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徐灌飞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89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91号):本院受理(2023)浙0111民初4389号原告汪定水诉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97号

  唐海军(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94号

  王群(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本院受理原告方君霞诉被告王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5921.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191号

  罗潇: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峰诉被告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68号

  屠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小京村小京口一组):本院受理原告毛根法与被告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毛根法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毛根法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毛根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2770号之一

  徐锡军:原告李秀真与被告徐锡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2768号之一

  徐锡军:原告林喜荣与被告徐锡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22号

  张美(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0823):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银莲诉被告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美归还原告杨银莲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银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21号

  冯玉(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9****1514):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林林诉被告冯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林林经济损失10322.96元;二、驳回原告陈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林林负担4元,被告冯玉负担4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44号

  曾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78****002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曾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00号

  杨亮(5113211996****7253):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建忠与被告杨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27号

  吴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8****18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96号

  韦忠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忠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35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执1743号

  陈光远: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运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阙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2)浙0206执1743号],申请人宁波金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光远为该案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虞文君、审判员余绍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地址北仑区凤洋二路418-2号)执行局一楼调解室举行公开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权利请求,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359号

  宁波正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侯鹏(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54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正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侯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宁波中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侯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5436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13时45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36号

  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敏(42032519

  85****1122):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峰与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5609.99元(以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7月24日为155609.99元);3、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5000元;4、被告杨敏对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中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61号

  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8****5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茂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判决经补正后如下:被告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茂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16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6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99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强返还原告王建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其中1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其中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75元,均由被告刘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01号

  张华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华坤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95号

  余燕: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燕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71号

  瞿辉:本院受理原告王龙、王全与被告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89号

  周全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周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8876.73元,并支付以8876.73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周全华负担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3号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17号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19号

  林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刘允龙、王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网上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868号

  姜洪义、宋瑞、董学广: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芬、余迪、余桂芬、余尚达、余尚平诉被告姜洪义、徐余学、宋瑞、宋延东、董学广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各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浙028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慈溪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负张伟芬、余长德、何银花、余迪债务305945.80元中未偿付的282641.23元以及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61号

  赵立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与被告赵立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立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保险金损失3647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37号

  邱德兵:本院受理原告余艳与被告邱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邱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余艳租金62400元及以6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余艳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余艳负担106.50元,由被告邱德兵负担69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执异26号

  李恩林:现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文书。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64号

  刘智慧(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804110627):本院受理陈燕与刘智慧、王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7900号

  胡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霸利化工有限公司诉胡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8、49号

  2023年10月23日,本院经债务人申请分别裁定受理陈杰、张素菊夫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陈杰、张素菊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0日前向二案的共同管理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758337833;联系人:陈辉)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陈杰、张素菊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30 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09 2 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