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2023)浙0303民初4466号
北京优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菲力与被告温州涨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优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4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72号
余欢勇:本院受理原告戴胜利与被告余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172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7破25号
2023年10月23日,根据林维田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苍南极速装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苍南极速装潢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鑫马大厦八楼,联系人:蔡运边、黄文表,联系方式:15088906270、15700063163)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095号
陈宝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大民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货款42474元;2.判令你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502号
顾美珍(33042519700206664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与被告于忠明、顾美珍、第三人朱佳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213号
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朱月琴(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00520442X)、朱明浩(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81102441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汇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朱月琴、朱明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9号
本院根据李巍巍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李巍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李巍巍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李巍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李巍巍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26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金佳颖、金斯文、方群英:本院受理原告魏敏军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金佳颖、金斯文、方群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敏军加工款363291.3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金佳颖、金斯文、方群英、胡坚勇在继承坐落于浦江县绿谷云溪生态城47D-D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浦江县不动产权第0005404号]的范围内对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敏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60元,由被告湛博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6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童亦文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师积归还原告童亦文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童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8号
本院根据韦叶芳的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韦叶芳(1963年10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韦叶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韦叶芳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韦叶芳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33号财富金融中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00651285,陈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韦叶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韦叶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韦叶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9号
本院根据陈一新的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陈一新(1958年7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陈一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陈一新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陈一新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33号财富金融中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00651285,陈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陈一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陈一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陈一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8662号
叶再飞(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雷溪村金村2组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云仁与被告叶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