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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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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282民初9344号

  谭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智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14时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07号

  陈力:本院受理陈立波与陈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182号

  马小军、张道霞:本院受理原告胡乾根与被告马小军、张道霞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小军、张道霞对(2022)浙028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慈溪市东怡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688000元;以68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限)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胡乾根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496元,减半收取6248元,由被告马小军、张道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71号

  平阳县莱橙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莱橙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231号之二

  郭录斌: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与傅欢乐、乐清市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3231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974号

  嘉兴市聚鑫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岩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向原告返还款项62800元;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026号

  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风诉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因合格证3C认证过期而无法上牌的15辆电动车批发货款24750元和三个配车用锂电池3540元以及相应误工店租等其他损失7000元,以上三项共合计352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340号

  杭州文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与被告杭州文融科技有限公司、万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房屋租金21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为2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6648号

  包永配: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6648号原告湖州五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永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862号

  竺金山:本院受理邵越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40号

  刘文基:本院受理原告李琴诉被告刘文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8号

  本院根据陈鸣琴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安吉名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名汇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2月6日前,向名汇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1号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栋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9305898301)。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2号

  本院根据楼艳霞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栋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9305898301)。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居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70号

  本院根据罗永强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罗永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罗永强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罗永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罗永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76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59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2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78号

  本院根据吴伟光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吴伟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吴伟光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吴伟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吴伟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4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975号

  徐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典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裘志杰、徐萍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由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出资款350万元,第二被告支付原告出资款150万元,并承担以各自所欠出资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59号

  章亮、田庭爱、童俊杰、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化玲诉被告章亮、田庭爱、童俊杰、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二、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以50万为基数,2011年10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借条约定及当时法律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诉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共计883,178元;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之和为1,383,178元。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988号

  吕炉有: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明诉被告吕炉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茶叶款本金34920元及利息1445元(利息从2022年3月25日按月息85元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暂计为1445元),以后利息按月息85元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284号

  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吴秀华、楼政良:本院受理原告程跃星诉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吴秀华、楼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由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5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二、三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00号

  吴顺明:本院受理原告甘翔生与被告吴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吴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甘翔生1008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11月23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76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65号

  金焱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焱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焱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428.42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3元,由原告承担159元,由被告承担47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22号

  郑风: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被告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到期利息134451.33元(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7319.97元;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66466.62元;以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止的利息30664.74元;以后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204451.3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678号

  祝芸:本院受理原告方国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方国洪与被告祝芸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方易欣,现年12岁,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女儿的生活、学业、医疗费用;三、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81破24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占丽媛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占丽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为占丽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占丽媛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6日前向占丽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人:叶丽霞;联系电话:1585708922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占丽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占丽媛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会议形式及时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81破2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洪水旺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洪水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为洪水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洪水旺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6日前向洪水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人:叶丽霞;联系电话:1585708922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洪水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洪水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会议形式及时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49号

  徐娜: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74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娜偿付全部本金49700元、利息14167.21元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被告徐娜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51号

  陈青兵: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75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青兵偿付全部本金49733.24元、利息14522.5元及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青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684号

  庞卫东(332623197101200077):本院受理原告庞正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68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庞正兴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庞正兴公告费损失5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11-01 浙江法治报2023-11-0100007 2 2023年11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