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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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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日

  (2023)浙0106民初7784号

  叶卫标:本院受理原告郏同仁诉被告叶卫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876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796号

  叶华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叶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14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10.5元,之后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1日以514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030号

  杭州茵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蕾诉被告沙龙、杭州茵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46号

  董丹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路5号502室):本院受理原告吕晓英诉被告董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939号

  李智慧、邵芬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慧、邵芬华、永嘉宏晨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智慧、邵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191563.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4581.62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之后以191563.3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智慧、邵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300元;三、被告永嘉宏晨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李智慧、邵芬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代偿款返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李智慧抵押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智慧、邵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65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100号

  朱建林:本院受理田雨诉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朱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田雨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朱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雨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朱建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071号

  陈仁华、吴春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科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仁华、吴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陈仁华和吴春芳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拖欠的租金20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陈仁华支付滞纳金(违约金)9万元,自2022年9月1日起按每日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270日;3、依法判令两被告陈仁华和吴春芳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000元,按头格江景家园物业公司标准收取;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4652号

  靳明: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江萍与被上诉人陈幼波、原审第三人靳明、张素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4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公告费350元,均由上诉人陈江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44号

  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慧威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09号

  金碧:本院受理原告姚兰圣诉被告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48号

  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原告史伟与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史伟为西藏长富合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名义合伙人,其持有的西藏长富合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99.999999%合伙份额为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史伟持有的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99.999999%合伙份额变更登记至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38号

  大连鸿浩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伯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鸿浩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鸿浩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伯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款1150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为803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6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11元,由被告大连鸿浩模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158元,由被告大连鸿浩模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伯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38号

  陈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09.59(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LPR利率(一年期)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共计525609.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50号

  张春利: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波与被告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春利返还原告张雪波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春利支付原告张雪波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春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春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雪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10号

  杨建启: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杨建启、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建启返还原告张小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张小丽至2023年5月26日止的利息32880元,以及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金华对被告杨建启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被告杨建启、王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184元,由被告杨建启、王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小丽。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建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小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38号

  陈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09.59(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LPR利率(一年期)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共计525609.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08号

  张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占苗苗与被告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11号

  刘勇均: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俊与被告刘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36号

  杨江平:本院受理原告伍明利与被告杨江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45号

  周炫岑、施仲飞、徐安君、林玲、裘朝阳、汪子康、陈良芬、徐夏康、黄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72号

  葛烈军、张斌斌、章莉:原告宁波盈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烈军、张斌斌、邓敏、章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保全裁定书及保全回执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四明西路)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66号

  黄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曹晓峰与被告黄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48号

  张成齐: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云与被告张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23号

  唐韬、张远龙:本院已受理原告苏州成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工、唐韬、张远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43号

  叶顺国:原告陈令红与被告叶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9号

  刘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46号

  刘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宋瑾康与被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336号

  唐山正信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B座一层c区-329号):本院审理象山港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唐山正信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3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1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41号

  本院根据陈四娥的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电话:13567436610,联系人:李老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一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97号

  马志勇(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6****0016):本院受理原告闻松庆与被告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699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427号

  石强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石强伦、利辛县安达宏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强伦、利辛县安达宏丰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金107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石强伦、利辛县安达宏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石强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66号之二

  孔海超(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6016):原告丁建峰为与被告孔海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丁建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2296.91元;二、驳回原告丁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丁建峰负担276元(已交纳),被告孔海超负担52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22号

  中能旺信(福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吉传诉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济南格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邹吉传本金2970000元,并支付以29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吉传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被告中能旺信(福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邹吉传有权就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13991592001674341936号动产担保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顾云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应返还本金2970000元在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未受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邹吉传的其余诉讼请求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05号

  董宾:本院受理原告傅登利诉被告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44号

  侯家一: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德慧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7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4748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02 浙江法治报2023-11-0200009 2 2023年1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