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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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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日

  (2023)浙0282民初7522号

  朱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龙山勤辉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朱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龙山勤辉石材经营部价款32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201号

  裴益火(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1****7935)、宁波高新区康宇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87874R):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西店银宇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康宇塑业有限公司、裴益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8108号

  刘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鑫豪皮革店诉刘佳、刘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06号

  白福名:本院受理原告潘青青与被告白福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5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09号之一

  赵凯: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9元,被告赵凯负担79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2号之一

  杨志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志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4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4元,被告杨志猛负担16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志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4号之一

  陈洋洋: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洋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洋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8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3元,被告陈洋洋负担15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洋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45号之一

  范县巧五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巧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县巧五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50元,被告范县巧五百货店负担619.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范县巧五百货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197号

  盛松荣:本院受理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盛松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39808.19元并支付利息(以39808.1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权益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FZ5D97吉利美日牌小型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135号

  嘉兴荣家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嘉兴荣家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郑劳务费37340元。案件受理费7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94元,由被告嘉兴荣家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29号

  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团亿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37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773.62元(按LPR3.55%,自2023年6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8日14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00号

  章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新晨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12月8日9时30分在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48号

  于永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甜甜与被告于永建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于瑾萱及婚生子侯浩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直至两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判令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风华苑5幢2单元301室及地下室B188号归原告所有,车辆浙E503R8归被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90号

  沈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娟芬与被告沈明亮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女沈鑫瑜(2009年3月12日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抚养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110号

  浙江澳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欧雯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澳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903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3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潘剑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潘剑东的管理人。潘剑东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姜政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联系人:姜政)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潘剑东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6号

  本院根据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安吉富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富利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向富利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姜政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联系人:姜政)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富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5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7342061273)。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3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7342061273)。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4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0680)。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麦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7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65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捷通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捷通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0680。金华捷通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捷通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捷通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58号

  赵东方: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8月8日,从2023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86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顾世忠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2号

  我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浙0781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具备重整、和解条件,故于2023年10月30日宣告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8号之一

  2021年9月18日,本院根据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东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0月9日止,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财产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8511163.39元,本院已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11486478.73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0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2月1日前向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康美宜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1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2月1日前向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2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2月1日前向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金晖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665号

  周勤娟:本院受理原告吾建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吾建义款项3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350000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20000元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吾建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410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02 浙江法治报2023-11-0200007 2 2023年1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