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铁预计晚点时间”不宜苛求精准
特约评论员 柴春元
因其特有的高速性和便捷性,高铁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出行工具。而与之同时,高铁在售票、退票、乘车秩序维护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标准,也正受到人们日益密切的关注。
据近日媒体报道,高铁乘客孙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在杭州东站候车时,看到车站大屏显示列车预计晚点82分钟,他匆忙更换了交通工具。之后,他在高铁晚点发车时间的几分钟前通过12306APP申请退票,却申请失败。对此,杭州东站表示,因故障提前维修好,列车比预计晚点时间提前发车了。但孙先生对此说法表示不满,“我并没有收到提前发车的通知”。
此次孙先生遇到的情况可谓“变中有变”,十分特殊。关于他的这张票还能不能退、该不该退,双方的交涉牵扯到很多具体情况,一时很难厘清。但其中的一个争议点尤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那就是:车站打出的“预计晚点时间”能否被看作双方客运合同的一项内容,进而成为乘客申请退票的依据?
据报道,孙先生是通过12306APP购买的10月18日由杭州东站开往上海虹桥站的高铁票,准点发车时间为上午8:43。当日8:30左右他到达杭州东站后,发现车站大屏显示其所乘高铁将晚点82分钟,有急事的他无奈选择更换交通工具。10:00左右,他在12306APP上申请退票,但失败了。根据现有高铁退票规则,乘客退票的时间截止于列车发出之时,如果我们将车站之前“预计晚点82分钟”的通知认定为这份客运合同的内容,则孙先生的票当然该退;可如果以高铁实际发车时间算,孙先生的票价损失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了。一个时间点的认定,关系到退票申请是否成立,其关键性可见一斑。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如果列车准时发出,上述争议也就不复存在了。可问题是,列车晚点往往成因复杂,可能涉及天气、灾情、意外事故、紧急情况等情况。在列车要晚点的情况下,车站及时通知乘客并列出一个预计晚点时间,是必要和合理的,这可以给乘客一个心理预期。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预计晚点时间”很难作为一项确定内容被“钉入”双方的客运合同: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预计”本来就有“预测、估计”之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很难作为确定的合同内容去履行;第二,从实际情况分析,列车晚点后,如果相关故障比预计时间提前解除了,那么列车是应尽快发出,还是该严格按照预计晚点时间发出呢?很显然,尽快发车符合大多数乘客的意愿和利益,这样做,整个高铁运行秩序所受影响也最小。综上,孙先生为了退票,主张的列车要按照“预计晚点时间”发车,在法理和实践层面都不易成立。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孙先生“列车应按预计晚点时间发出”的主张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其退票请求就一定不合理。高铁制定和执行退票规则,需要充分考虑乘客的需求。就拿此事来说,这里面“阴差阳错”的环节很多,对于此种特殊情况,车站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则;同时,在规则解释存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应充分考虑乘客利益和自身商誉。退一步说,就算规则再完善,也需要车、乘双方本着理解和包容的善意让它很好地落地。还以此事为例,车站能否在规则的解释权限之内尽量满足乘客的退票需求?乘客能否在确定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后尽快申请退票,而不是一定要揪住“预计晚点时间”不放呢?
规则本身需要不断完善,这个无可争议;同时,规则双方也需以善意和尽责去帮助规则顺畅运行,这个更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