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3日
(2023)浙0304民初4923号
王骏、姜瑜: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王骏、姜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363号
温州外贸工业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迪普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武、胡哲、郑坚伟、周海鹰、罗方英、黄陈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外贸工业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迪普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武、胡哲、郑坚伟、周海鹰、罗方英、黄陈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728号
周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周雅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3421号
俞云炳(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01120536):本院受理原告薛银燕与被告俞云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3421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489.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810号
郭森豪:本院受理原告蒋凤娟与被告郭森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0号
本院根据许晔鑫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许晔鑫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许晔鑫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宝地大厦21楼;联系人陈飞奔1575739019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许晔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2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76号
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文全与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105000元装修款。3.本案的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如有)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993号之一
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安吉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徐法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徐法平退还原告安吉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租车保证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徐法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800号
程美芳:本院受理徐新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破2号
本院根据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5日前(含5日),向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397号
郑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明诉被告郑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91号
浙江浦江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麟秀、刁厚萍:本院受理原告郑定果与被告浙江浦江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麟秀、刁厚萍、何美玲、郑麟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浙江浦江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定果款项人民币49637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7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宇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宇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宇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浙江宇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电话:金女士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50号
郑哲人:本院受理原告劳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5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12434.8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735号
王元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737号
郑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7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1688.1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796.9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43.7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