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3日
(2023)浙0803民初2674号
吴市俊、吴渭良:原告邵晓云与被告吴市俊、吴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晓云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渭良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吴市俊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吴市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吴渭良对案件受理费3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854号
方晓英:本院受理原告叶志民与被告方晓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叶志民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要求判令原告叶志民与被告方晓英离婚;2.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129号
金亦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金亦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亦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595.54元及截至2023年4月1日的利息19708.4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被告金亦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38号
蒋夏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你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42号
金菊花、金宝来: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64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菊花、金宝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金菊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3098.6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8805.32元,截止2023年6月22日利息15590.98元、罚息8702.36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所欠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0‰);二、判令被告金宝来对金菊花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9号之一
2022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龙泉市南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裕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0月19日,裕兴公司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裕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裁定认可裕兴公司与朱俊伟等四位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裕兴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