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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3日

  (2023)浙0105执325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15日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精确变卖时间以淘宝平台为准)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蚌埠铸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胡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安徽扬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上海善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股权、南京新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8%股权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5执325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至2023年11月28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北京嘉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70%股权、江宏余持有的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30%股权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5执553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1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邱柏云持有的杭州晟元数据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8459%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706号

  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3706号原告沈阳禾润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沈阳禾润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295元;二、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沈阳禾润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41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061号

  吴赛琦:本院受理原告朱家华与被告吴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301号

  金晶、唐仕明:本院受理原告朱苏杰与被告金晶、唐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22号

  柳业知: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柳业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651号

  訾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姣兰诉被告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326号

  唐欣:本院受理杭州盛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盛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唐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盛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欣负担。被告唐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94号

  张金满(身份证号码:330122196706122737):本院受理原告尤青杨与被告张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金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尤青杨借款7万元;二、被告张金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尤青杨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金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142号

  吴丽萍、方建澜:原告杭州兮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萍、方建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83号

  洪波(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2097):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96.06元,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5日,直至实际履清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93号

  李源(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2395):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媛媛诉被告李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30号

  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00号

  赵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455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06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6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571号

  中宏国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明吊装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宏国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姜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明吊装服务部吊车服务款1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06号

  广州泓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顾智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2****2594):本院受理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泓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陈光华、顾智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40000元,利息81293.33元(利息以104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为止,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担保费1170元。以上款项合计1172463.33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84号

  胡幼云、王佳璐:本院受理原告孙攀与被告胡幼云、王佳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83号

  陈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李毅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82号

  北京新宇港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宇港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90号

  宋定友:本院受理原告谢瑶瑶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鸿杰饭店、宋定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51号

  池州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泽壹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池州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75号

  吕航:本院受理原告黄琦磊与被告吕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39号

  上海喆熙会务有限公司、王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东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喆熙会务有限公司、王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69号

  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宸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72号

  白晶晶、刘金玮、北京哩咕科技有限公司、枝枝蔓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元素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晶晶、刘金玮、杨小川、北京哩咕科技有限公司、枝枝蔓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52号

  孙逢桃:本院受理原告胡立峰与被告孙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81号

  温州上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金冰京:原告宁波仕凯孚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温州上煜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金冰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80号

  王方:原告宁波市江东翱翔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57号

  李年军:原告樊伟和被告李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359号

  李雪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被告李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890.32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4月27日的应付利息、罚息18650.83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个人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2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李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支付律师费750元、保全费51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负担183元(已预缴),由被告李雪平负担9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雪平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已交纳,限被告李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039号

  程金波:本院受理原告喻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借款1万为计算基数,按每月1%为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破19号

  2023年9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3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11号之一

  2023年4月26日,本院根据绍兴柯桥伊思娜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为823387.89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1663号

  郭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科劲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志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05号

  郑子健(3310821994****0316):原告陈鑫与被告郑子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子健支付原告陈鑫车辆租金60000元,支付利息2002.19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并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子健赔偿原告陈鑫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陈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财产保全费695元,合计2183元,由原告陈鑫负担11元,被告郑子健负担21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子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06号

  娄红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0****5718):本院受理原告梁士周与被告娄红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娄红兴支付原告梁士周货款4898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47元,由被告娄红兴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580299908315408,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284号

  何毅男(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2****3151):本院受理原告谭丽与被告何毅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驳回原告谭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33号

  刚立保: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076号

  刘华金(身份证号后四位1414)、杨坤(身份证号后四位2031):本院受理原告宋继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们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076号和(2023)浙0282民初807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华金、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宋继飞货款28984.60元、616396.80元,分别支付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25元、9964元,分别由被告刘华金、杨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03 浙江法治报2023-11-0300009 2 2023年1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