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6日

  (2023)浙0281民初7066号

  雷杰(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89****0037):原告吴春香与被告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15.4%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30号

  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美佳速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宁波美佳速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款261332元,并支付以26133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美佳速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1253元。三、案件受理费5389元,保全申请费1883元,合计7272元,由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宁波美佳速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87号

  蔡强(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2613):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丽与被告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赵丽丽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80533.82元,支付利息236123.24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按照《协议》签订时的LPR计算)计算,以上暂计:1016657.06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088号

  王申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开心宝贝服装厂诉被告王申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申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开心宝贝服装厂货款949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32号

  黄山:本院受理原告叶亚平诉被告黄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78号

  彭新发:本院受理罗明权与彭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82号

  尹闪闪:本院受理罗明权与尹闪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18号

  柴大干、王霞:本院受理原告阮宏余与被告柴大干、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608号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丰越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4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84号

  温州市童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贸鞋业服饰城鲁宏林童鞋店、温州市童微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55号

  汤火发:本院受理原告陈折华与被告汤火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914号

  黄城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优尚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城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868号

  曹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周吕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周吕根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吕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曹建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935号

  陈慧娇,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07283189: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秀珍与被告陈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792号

  饶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忠华与被告饶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饶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赖忠华价款5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饶高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9022号

  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神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810号

  刘联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与被告刘联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租金3698580.95元及逾期利息(以3698580.95元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自2022年8月1日起,按6351.58元/月的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此后租金仍按此计算至刘联军将钢管10147.40米、接套2997只、工字钢445.6米全部归还止);三、被告刘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律师费2738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235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联军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181号

  王烧平:本院受理原告祝根林与被告王烧平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1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烧平支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7452.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目前合计117452.8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永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50号

  李晓王: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升与被告李晓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6212.5元,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39号

  邹群英、张帆:本院受理原告吴益文与被告邹群英、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金额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3年7月到期日止,共计利息198000元。本息共计39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三次的诉讼费用及差旅费,资料费等支出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91号

  武义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益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武义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益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5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4元,由被告武义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负担2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581号

  周婷: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泉溪伟荣手机经营店与被告周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婷向原告支付买断款4211.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169号

  楼绍明:本院受理原告巩秋仙与被告楼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楼绍明立即归还原告巩秋仙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3843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8月17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月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168号

  楼绍明:本院受理原告巩共民与被告楼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楼绍明立即归还原告巩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13728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6年5月17日起暂算至2023年9月17日止,此后仍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68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季元芳诉被告郑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5200元),本息合计45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69号

  任会盛:本院受理原告黄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任会盛归还原告黄锋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9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杨军华对被申请人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华斌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610号

  邓余昌(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邓家村):本院受理原告卢向军诉被告邓余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挖机款456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8167.3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琰琳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4号

  2023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宣告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57号

  周美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涛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爱、王功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18号

  金泽民:原告童梅萍与被告金泽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童梅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童梅萍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062号

  胡锦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龙与被告胡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建龙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胡锦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8号

  徐国鑫:本院受理原告周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书荣借款4771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53元,由被告徐国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03号

  李连军、李国富、李显美、杨宇航、杨子明、姜贤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国富、李显美、杨子明、姜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9680元;二、驳回原告陈红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李国富、李显美、杨子明、姜贤霞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310号

  洪于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韧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于国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4000元整,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4.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89号

  潘万军: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平与被告项才良、潘万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项才良偿还原告代偿款630113.0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你对上述代偿款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16号

  林芝、王智斌:本院受理原告林楣与被告林芝、王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2766.4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7破1号

  2023年2月7日,本院根据谷万德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柏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柏壳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仅有8182.82元,无其他可供变现的资产。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柏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柏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柏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06 浙江法治报2023-11-0600007 2 2023年1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