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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5950号

  陈吉庆、刘宝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告陈吉庆、刘宝玲、杭州圣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952号

  陈吉庆、刘宝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告陈吉庆、刘宝玲、杭州圣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953号

  陈吉庆、刘宝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告陈吉庆、刘宝玲、杭州圣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620号

  江森坤: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620号原告杭州乐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274号

  万王芳: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274号原告杭州联禾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赐成电脑有限公司、万王芳与第三人杭州盛世电脑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54号

  余文美:本院受理原告戴志明与余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54号

  陈味、边晟:本院受理原告鲍其中诉被告陈味、边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78号

  叶季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惠民诉被告叶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867号

  吴丹:本院受理原告滕腾诉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070号

  杨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建与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孝建借款5000元;二、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孝建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60号

  赵城君:本院受理原告包吉东诉被告赵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30号

  杨剑峰(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室)、金又辉(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室):本院受理原告廖生英与被告杨剑峰、金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剑峰、金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廖生英款项244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杨剑峰、金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廖生英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廖生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3元,由原告廖生英负担45元,被告杨剑峰、金又辉负担49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1号

  李婧(6531271992****176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林与被告李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50号

  俞锦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1****5430):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科立诉被告俞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30号

  谭素梅(5224281986****1045):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跃文与被告谭素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650号

  丁烨龙(公民身份号码:320281****027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烨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97号

  许卫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21****22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许卫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956号

  周杰(公民身份号码:330922****5019):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建光诉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17号

  姜兵(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6****293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祥诉被告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64号

  河南杰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浩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杰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06号

  曾一锁:本院受理原告魏炳发与被告沈海滨、曾一锁、浙江华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91号

  苏吉练(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203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投银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诚通东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桐易汇实业有限公司、胡雯雯、苏吉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对其公司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执751号案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金额暂计为:2602653.06元,其中,汇票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929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6097.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为301657.53;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261969.31元;具体金额以法院计算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12号

  苏屹模具(常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屹模具(常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4398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97元、保全费271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00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远与被告程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赵文远装修款人民币59000元整,并按装修合同赔付装修工程逾期费用5000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欠条逾期费用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09号

  母在勇(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6970):本院受理原告肖高升与被告母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38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82号

  肖华丽:本院受理原告许锡荣与被告肖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41号

  王彪: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66号

  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惠(浙江宁波)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晟儿、於群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28号

  祝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鸿强玻璃经营部与被告祝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85号

  宁波市乾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许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园景防腐木商行与被告宁波市乾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许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01号

  刘先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博晨食品摊与被告刘先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03号

  叶伟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刚与被告叶伟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88号

  陈宝林:原告王志锋和被告陈宝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59号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杭州证券交易营业部:本院已受理原告邵济敏诉被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杭州证券交易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77号

  孟松、王奇:本院已受理原告葛斌浩与被告吴水荣、黄必胜、王永亮、吕振尧、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金焱、孟松、刘俊霞、王刚、王奇,第三人浙江仙人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74号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田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4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82号之一

  龙沁(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6****1725):本院受理原告赵钧为与被告龙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龙沁归还原告赵钧借款115000元并赔偿原告法律服务代理费2000元,以上共计117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龙沁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26号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9887元、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29169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被告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1元,由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883号

  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楚涵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邹楚涵与被告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8月14日签订的《演出协议书》2份;二、被告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邹楚涵服务费3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06 浙江法治报2023-11-0600009 2 2023年1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