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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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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林城那和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1212号),申请人主要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0826.36元(不含加班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交的五险一金11111.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报销的报销款13391.03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奖金3477.75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12月20日10时2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北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仲裁公告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9 2023-11-06 浙江法治报2023-11-0600021;浙江法治报2023-11-0600020 2 2023年1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