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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2023)浙0782民初12460号

  周成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王晓芳、周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福田金融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628号

  杭州泊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夏睿与被告杭州泊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354号

  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费296652.3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对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4元,由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806元,被告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费5806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5号之一

  2023年7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宣告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93号

  潘志洪:本院受理原告郑志珍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志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志珍餐饮费89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21号

  姜建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明与被告姜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建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新明借款本金71050元并支付利息(以710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姜建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建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55号

  周勤娟: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130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21号

  庞青霞:本院受理赖玉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50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利息按月1%计算,到该款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12号

  姜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余杨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姜丽华归还本金15056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衢江法院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5号

  王红珍:原告张铜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33号

  施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施丽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服装货款人民币3445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84号

  张玉双:本院受理原告赵可义与黄继勇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依法解除(2022)浙1004执4680号一案中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第三人张玉双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西路222号香江丽苑3幢102室不动产(证号: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3695号)价值120000元,并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2、确认原告是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西路222号香江丽苑3幢102室不动产(证号: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3695号)的所有人;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长郑巧、与人民陪审员管卫军、李华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96号

  李春焕:本院受理原告熊建国与被告李春焕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14号

  陈云苗: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恩与被告陈云苗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000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9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文武的申请,裁定受理徐文武(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401280315)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徐文武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文武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文武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文武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205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44号

  丁华林(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0324483X):本院受理原告杨菊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04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菊俏货款66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663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84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8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威武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威武(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60910031X)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徐威武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威武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威武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威武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205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1-07 浙江法治报2023-11-0700009 2 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