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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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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2023)浙0106民初8064号

  黄猛: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064号原告毛雪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37号

  顾开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晨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开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360号

  刘志军:孙芳与李阿花、朱理春、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芳偿还借款1500000元;二、被告李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芳支付尚欠借款的期内利息11280元,另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芳支付律师诉讼代理服务费20000元;四、被告李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芳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被告李阿花就前述一、二项债务对原告孙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孙芳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李阿花名下房产证编号为: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60797号(建筑面积149.39平方米,已由抵押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2023年2月17日至2033年2月17日期间设定最高债权额为1400万元的抵押权)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先抵押权人在其享有先抵押权之后的余额部分在2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阿花所有,不足清偿部分由李阿花清偿;六、被告朱理春、刘志军就上述四项债务在被告李阿花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清偿之后的不足清偿部分,在本息151413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阿花追偿;七、驳回原告孙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4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芳负担17元,由被告李阿花、朱理春、刘志军负担92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748号

  闵赟琦:本院受理原告赵亮诉被告闵赟琦、徐在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归还欠款7000元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57号

  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马家路398号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基地项目一期2号研发楼;法定代表人:黄荣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36号

  蔡元杰(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8412280018):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元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蔡元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052.38元和利息损失8637.32元(后续利息损失以68052.3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蔡元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200元、差旅费200元;三、被告蔡元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若被告蔡元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利就被告蔡元杰名下的汽车(车架号LSVNB4184HN040976)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被告蔡元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73号

  张丽芳(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刘家村高丼龙头会24号):本院受理原告俞佳新与被告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张丽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张丽芳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俞佳新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张丽芳立即向原告俞佳新偿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丽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江南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8号

  李兵朝(4105271978****9739):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震良与被告李兵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10号

  陈立表(3302251970****5811)、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祥茂与被告陈立表、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9号

  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522401

  1999****9796):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晓莹与被告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466号

  张佳琦(公民身份号码:152128****0923):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二建诉被告张佳琦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96号

  胡凤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03****2550):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春来诉被告胡凤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393号

  江苏海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质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393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102号

  胡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3****0059)、余世骞(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4****0013)、林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4434)、朱京理(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6937):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平、余世骞、林统、朱京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京理、林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639.7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4639.7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500元;二、被告胡平、余世骞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对登记在被告朱京理名下的浙B7N33E号(车架号SALFA2BA2BH279862,发动机号B6324S05111111265)神行者牌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5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03元,由被告胡平、余世骞、林统、朱京理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59号

  万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9****0434)、张现民(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3****333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伟、陈永军、张现民、杜红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支付车辆转让款13248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99400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日暂计55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48号

  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茁高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城市之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茁高浦商贸有限公司、萨姆泰克(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被告连带给付已清偿票据金额87642.57元;2、请求判令七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从清偿之日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LPR为3.65%,利息合计:1542.63元,本息合计:89185.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55号

  余贵来、江万元: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朋与被告余贵来、江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78号

  黎顺林:原告宁波鄞州宁东鑫甬恒建材商行与被告黎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45号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春晖学校、李建国、张爱龙:姚卫东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22号

  甘细华:原告龚惠铭与被告甘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91号

  吴方:本院受理原告鲍娟梅与被告陈俊海、吴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59号

  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众特电器有限公司与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众特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5583.20元,并支付以1055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249元,由被告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92号之一

  沈兴进(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9****605X):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沈兴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沈兴进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67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兴进负担。公告费6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由被告沈兴进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437号

  赵敬军(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8****935X):原告邵国安与被告赵敬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敬军支付原告邵国安装修款15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赵敬军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22号

  何冬茶、尹克明:本院受理原告蒋海迪诉被告何冬茶、尹克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2民初1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103号

  杜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欧沐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696号

  王申根、王卫斌、马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浒山琪铭嘉针服厂诉被告王申根、王卫斌、马亚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455号

  张妍、慕小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张妍、慕小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27号

  贾俊: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与被告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贾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胡孟育货款350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91号

  彭新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与被告彭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彭新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胡孟育货款24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45号

  南京锦图数码演示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鼎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锦图数码演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378号

  陆云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农垦农工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陆云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28号

  浙江中骋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通柠檬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骋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92号

  王占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崇寿远科塑料瓦片经营部与被告王占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占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07 浙江法治报2023-11-0700009 2 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