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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2023)浙1023民初3517号

  潘庆攀:本院受理原告徐勇江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潘庆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勇江货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0762号

  周必沈: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0号

  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普非特压纹制版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3年10月4日裁定受理丽水市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31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卓越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卓越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卓越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4号之二

  因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终结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4号之二

  因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终结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深度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07 浙江法治报2023-11-0700010 2 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