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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2023)浙0282民初9524号

  谢其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崇寿远科塑料瓦片经营部与被告谢其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谢其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382号

  谢作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715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衍凑超市与被告宁波市楠斋商贸有限公司、谢作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552号

  梁瑞松:本院受理原告岳皓与被告梁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984号

  丁大维:本院受理原告饶品平与被告丁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4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073号

  黄茂智、谢树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普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茂智、林垂音、谢树俭、卢隆隆、杜小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283号

  张本刚: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本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79号

  郎克珍: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克珍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682号

  林增东(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909292852):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纪军与被告林增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预付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703号

  黎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三扬开泰联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成、楼建军、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州三扬开泰联合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3182号

  宁波力为贸易有限公司、魏昱宇、黄江平: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182号王鼎鼎与宁波力为贸易有限公司、魏昱宇、黄江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宁波力为贸易有限公司、魏昱宇、黄江平支付王鼎鼎拖欠的劳务工资5299.8以及质保金13000元,合计:18299.8元;2.请求判令宁波力为贸易有限公司、魏昱宇、黄江平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129号

  陈丹青:本院受理原告楼正泉与被告陈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1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朝辉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76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大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及胡整洁立即支付原告武义大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4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90元,两项合计47970元(利息损失已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今后的利息损失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30号

  洪昊: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金诚酒业销售部与被告洪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酒水款348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56号

  郑旭炎: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友诉被告郑旭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1000元(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1%的月利率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上述合计人民币131000元,今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1%的月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43号

  黄珍珍、朱串连: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珍珍、朱串连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对(2021)浙0726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948.98元,并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0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浙0781破申10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兰溪市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浙0781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1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浙0781破申11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浙0781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浙0781破申12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浙0781破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8号之一

  我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浙0781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0)浙0781破3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 00008 法院公告 2023-11-07 浙江法治报2023-11-0700008 2 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