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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7日

  (2023)浙0106民初8427号

  袁法彩: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袁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还清借款8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792号

  阮晨华、阮有顺、沈军: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792号原告蒋光义与被告阮晨华、阮有顺、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92号

  顾云飞: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徐洪军诉被告顾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3784号

  雷建军: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朱三根诉方虹云和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82民初3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5555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18%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5月25日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扣减2015年10月1日支付的15000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9时在乾潭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3649号

  浙江双谷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熠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再支付原告工程款9746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滞纳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发票税费195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34号

  江苏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百事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93号

  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齐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38号

  太原双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英群、太原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鄞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95号

  程江华、江万元: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朋与被告程江华、江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68号

  义乌市宜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智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宜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集装箱运输费用521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5号

  彭娟:本院受理原告季聪与被告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季聪的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23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日为2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60号

  梁达炎:本院受理原告宋雅丽与被告梁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67号

  时松林:本院受理原告蒋维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70号

  王彪:本院受理原告魏晓梅与被告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64号

  翟辉:本院受理原告周君祥与被告翟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5号

  吴赵荣:本院受理原告卢刚与被告吴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06号

  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13728.9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判令被告杨振伟对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方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43号

  张萍:本院受理宁波奉化尊唯库管油漆辅料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6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14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847号

  北纬三十八度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纬三十八度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巨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2307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230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计算】107597.36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86号

  沈亮、别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沈亮、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亮、别伟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403009.75元,支付计至2023年5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6582.37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沈亮、别伟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6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被告沈亮、别伟的上述债权,可在被告沈亮名下位于余姚市马渚镇西城枫景11幢208室[浙(2016)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15791]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负担36元,被告沈亮、别伟共同负担75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8元,由被告沈亮、别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95号

  罗敏(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9****6423)、宁波浙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QJJ27):本院受理海南卓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罗敏、李建宇、齐英杰、陈剑华、吕佩云与宁波浙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064号

  王丽冰(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1564):本院受理原告邵东市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冰、钱文胜、褚柏年、章盈萍、张健斌、吴辉与宁波市风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73号

  张家娥: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6515号

  唐爱英、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英、王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2号

  本院根据黄跃峰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黄跃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黄跃峰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818号国开商会大厦1号楼9楼;联系人:毛吟雪1337232193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黄跃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91号

  谢恩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与被告谢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11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11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商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4年1月5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97号

  张松林、郭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梅俊与被告张松林、郭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069元,违约金58613.8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36668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4年1月5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771号

  周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吴耀君、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7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吴耀君、周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397.86元,并支付利息44518.0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两项金额共计116915.91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新贵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371号

  汤鑫洪、熊淑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鑫洪、熊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48730.75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利息损失32390.46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873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车架号LBEYFAKDODY213784的北京现代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6600元、差旅费2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736号

  朱兴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201023513,住浙江省缙云县三溪乡三溪村井南大路底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川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朱兴星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60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894号

  兰中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17200元(暂计到2023年7月21日);三、被告支付拖欠水电费5256.69元(暂计到2023年6月);四、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五、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元归原告所有;六、被告赔偿原告家电、家具等经济损失13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02破申37号

  2023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众科技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网众科技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网众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通过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联系方式:13720499550李律师、15168251700周律师;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层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6层)。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申报,但不得参加预重整方案的讨论及征集投票(如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65号

  姜显新:本院受理原告陈丹素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543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新岸 00005 法院公告 2023-11-17 浙江法治报2023-11-1700011 2 2023年11月17日 星期五